吉林省生育政策的对比分析及优化建议
软科所 郭超超 刘万旭
近年来,我省人口生育和自然增长率持续走低,全省总人口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减少了三百多万人,十年间减少12.31%,我省人口已处于负增长状态。人口负增长不仅会造成我省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影响人口红利与社会养老和医疗等福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会造成人口规模大幅度的缩减,带来社会公共投资收益缩减和公共服务成本上升。为此,我省从2013年就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到2021年全面放开三胎政策,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及时从政策层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措施,积极主动的遏制人口负增长趋势,但与全国相比我省放开政策尚有调整提升空间,因此还需进一步对比分析全国和各省市的放开政策,优化调整各项举措,从而推动我省人口实现长期均衡发展。
一、我国生育政策的出台情况及政策发展趋势
我国在2013年开始实施放开生育政策,其中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这标志着几十年来严格实行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成为过去。
第二阶段,2015年10月,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口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二孩”政策,并于2016年,全面实行放开二孩政策,并于当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提出了十五年的人口发展目标。
第三阶段,2021年5月,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改善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实施“三孩政策”,并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政策文件,提出要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支持措施等方面为放开生育政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措施。
通过分析三个阶段的政策出台情况可以得出,未来我国的放开生育政策除大范围放宽生育限制外,会更加注重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配套措施的完善,生育政策会由单一的人口政策转变为系统性的鼓励生育政策。
二、各省市生育政策的特点
在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出台鼓励生育政策的背景下,截止2022年全国已有32个省市出台相关的放开生育政策,就其特点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出育儿补贴。截止2022年,全国已有29个省市推出了育儿补贴相关规定,涉及一二三孩,补贴金额从6000元到6万元不等,补贴年限为0-3岁或0-6岁。
二是延长产假,设立带薪育儿假。根据各省市发布的公告显示,全国多地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同时新版人口法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多个省份据此新设育儿假,假期天数集中在每年5至15天。
三是配套措施日趋全面。除了现金补贴之外,多地叠加探索住房、社保、教育等倾斜政策:如江苏省明确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
三、吉林省生育政策的发展现状
目前吉林省人口出生和增长情况严峻,2022年吉林省出生人口为10.23万人,出生率为4.33‰,自然增长率为-4.07‰。从横向来看,吉林省出生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77‰,排名全国倒数第三,自然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60‰,排名全国倒数第二。从纵向来看,吉林省从2018年开始人口负增长,是全国最早出现人口负增长的省份之一,2019-2022年自然增长率分别为-0.85‰、-2.97‰、-3.38‰、-4.07‰连续四年人口负增长,人口总量减少达三百多万人,排全国第二位,仅次于黑龙江省。
面对严峻的人口负增长形势,近年来,吉林省积极推动放开生育政策的出台,2021年9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同年12月,吉林省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方案在落实三孩政策、发展普惠托育、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2022年1月,省卫生健康委也印发了《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实施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进一步在落实三孩政策,鼓励生育配套措施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在市级层面,2023年7月,长春市依据省级人口发展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四、对比其它省市,吉林省生育政策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省出台的生育政策在落实三孩生育,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方面都提出了宏观性和系统性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的具体体现,也与国家生育政策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但是在一些具体细则和实施层面上还与其它省市存在着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下几点:
一是在育儿假方面未作政策性规定。我省在2021年出台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中虽然提到设立育儿假,但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仅有鼓励条款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试点设立父母育儿假”。而纵观全国已有24个省份在政策层面明确规定设立育儿假制度并提供政策保障。黑龙江、辽宁、贵州、云南等地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山西、青海、甘肃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有15天育儿假;安徽和重庆将育儿假的年龄上限提至六周岁。
二是在生育奖励方面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我省对于生育奖励仅规定“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激励奖励。”的原则性规定,但并未给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而各地市也未出台生育补贴的相关政策,因此我省在生育奖励方面尚属空白。从东三省来看,2021年末,黑龙江省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育儿补贴制度,育儿补贴金的标准由各市自行决定,但要求该项政策必须在2022年内出台,包括哈尔滨、绥化、七台河、大兴安岭地区等已公开政策或政策草案;2023年4月,沈阳市也发布了《沈阳市发放三孩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对三孩家庭每月发500元补贴,补贴时间为0-3岁。
五、优化我省生育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针对育儿假做出政策性规定。一方面,需尽快推动我省育儿假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省级层面要结合外省先进经验针对育儿假的享有主体、休息周期和执行细则做出明确规定,并将该内容由鼓励性条款升级为政策性条款,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对育儿假制度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政府要以督办、监察等形式,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执行休假制度,同时也要通过生育保险减半征收、税费减免等方式构建好休假成本分担机制,激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履行育儿假制度。
二是要加快出台生育奖励方面的实施细则。首先,要在摸清我省生育底数的情况下,联合相关专家,在考察研究其它先进省份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生育奖励实施方案,方案要对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和补贴周期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对标省级生育奖励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工作完成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最后,坚持生育奖励实施政策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资金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