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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申报2023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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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10 1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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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王晶摘录整理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权益,降低患大病、重病后的负担,经相关部门批准,现就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申请条件

  凡2023年正常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普通参保人员和保健补贴的保健对象,所发生医疗费用经定点机构结算(或经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后,个人现金负担超过79000元以上部分,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的,可书面申请救助。

  未经医保部门核准发生的费用及医疗过程中,因违规产生的费用不在救助范围内。

  二、医疗救助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申请人按填报须知(见申请表)要求,认真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可在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下载,网站地址:http://ybfw.ybj.jl.gov.cn/),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431-12393),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报销凭证原件)。

  (二)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送我单位窗口。

  (三)申报时需同时提供:

  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由代办人办理,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或参保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

  3.参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人银行卡,委托单位办理的,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可在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下载,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431-12393)。参保人离世仅按本条办理。参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人银行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可在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下载,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431-12393)。

  (四)上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逾期未向我单位申报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

  (五)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列入救助范围,已由参保单位或其他机构补助的,不计入救助范围;被列入救助范围的费用,按适当比例支付救助金;救助标准以下部分,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参与救助。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23年度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救助金按人员身份的不同,普通人员自公务员医疗补助结余中列支,保健对象自保健对象补贴统筹结余中列支。

  (七)普通人员未缴纳公务员补助的、保健对象未缴纳保健对象补贴的不享受救助。

  (八)参保人申请医疗救助前应确认2023年医疗费用已全部报销结算。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将申请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参保人员,确保参保人员的知情权,由此出现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问题,由单位负责。

  (二)请各单位严格审核申请救助人员的情况,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救助金的,将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通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由单位负责或委托他人领取的救助金务必发放到本人(或继承人)手中,确保救助金落实到位。

   咨询电话:0431-12393

 

 

来源: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