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发展历程解析
房产税发展历程解析
刘琛琛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照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自古有之,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上海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重庆计划对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征收房产税,其税率为0.5%-1.2%。
本月2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后,财政部部长提出“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并提及要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并且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分步推进也被认为是各地差异化的表现。在此前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中,肖捷指出,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省级。具体而言,对于各地差异化的推进,房地产税首先应该在一线城市全面落地。但即使是在一线城市,在短期内改革也很难完全落实。初期最容易的执行办法是从新购的超面积收起,但从长远来看则会涉及到存量多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