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创新处 吴续超摘录整理
《实施办法》是在何背景下编制出台的?
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2016年、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公布了两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为做好试点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颁发管理工作,推动试点项目落地,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组织开展了试点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情况专题调研,并持续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调研发现,影响部分试点项目推进速度和部分建成项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原因之一,是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相对滞后、划分意见获取难度较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多次组织召开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听取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推进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办法。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定义;提出了配电区域划分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及政策导向;规定了项目业主申请配电区域划分时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划分配电区域的依据、办理流程和办理期限;并对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所有存量配电网资产的处置方式提出了指导意见。可以说,《实施办法》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分工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配电区域划分办法,为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提供了政策支撑和制度遵循,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落地创造了条件。
配电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哪些原则?
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具体而言,配电区域首先强调地理的概念,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尽量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主要目的是确保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落到实处,也是与《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中强调“区域”的概念保持一致。
政策导向方面,增量配电业务须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实施办法》同时提出,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一是为了落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避免借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名义上马煤电项目;二是防止部分地方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技术标准方面,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配电区域划分的依据有哪些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各类能源行业示范项目中已包含增量配电业务并明确供电范围的,配电区域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国家层面政策文件的延续性和统一性,为示范项目落地创造条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示范项目的供电范围,划分配电区域时应与其保持一致。
对于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就近消纳。
对于其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二是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情况;三是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四是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五是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前,配电网运营单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网接入意向或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