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期(总第109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营的必经之路。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推动我省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增收,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我省土地流转基本概况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2013年全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为885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地总面积的14%。其中,中西部地区流转面积较大,主要集中在长春、松原、四平和延边,流转面积分别为237万亩、168万亩、144万亩和103.5万亩。四个地区流转面积之和占全省流转总面积的74%。
我省农村土地流转主要特点:
按流转面积划分,土地流转规模主要以小面积为主。流转1-10公顷的78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88%;
按流转形式划分,土地流转形式主要以转包为主。转包面积70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9%;
按流转对象划分,以农户之间的流转为主。我省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达39万户。流转给农户、亲戚和朋友的有28.5万户,占流转总户数的74.6%。
按流转渠道划分,以农户自发流转为主。农户流转中,自发流转的有33万户,占流转农户总数的84%。
按流转用途划分,流转以种粮食作物为主。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面积802.5万亩,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和蔬菜的70.5万亩,分别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91%和8%。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部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土地流转的步伐逐年增大。
流转地域逐渐扩展。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非农就业和收入比较稳定的大中城市郊区,欠发达地区流转较少。
流转形式日趋多样。过去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是农户间转包。现在已从转包为主发展为转让、租赁、入股、互换、抵押、土地托管、统种分管等多种形式并存。
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发展。目前,全省土地流转以农户为主逐步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业龙头企业多元化发展。
流转时间逐渐长期化。过去土地流转时间一般在1-3年,很少超过5年。而现在的一些租赁期少则10年,多则达到二轮承包结束。
流转面积逐年稳步增长。2010—2012年,全省土地流转总面积分别为618万亩、646.5万亩和885万亩,呈现出逐年稳步增长趋势。
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作用开始显现。近年来,农民更为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土地流转市场导向,增收成为农民流转土地的首要目的,并逐步流向优质高效益产业。集安市通过流转土地进行蔬菜大棚、葡萄、水果、中小药材生产,获得收益3667万元,仅葡萄、五味籽,全市可增收300余万元。松原市宁江区利用农业科学技术,组织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和连片生产,人均收入由在5800元提高到7000元以上。
二、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省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处于平稳发展的上升趋式,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存在着自发性和隐蔽性。
由于土地流转租赁市场与中介组织的匮乏,导致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不畅通,土地流转大多是以农户之间私下、自发的方式进行,承包者获取发包信息一般都来自于本村村民或亲属、朋友。另外,土地在流转后通常不向村里或相关部门备案流转信息,缺乏统一管理,不利于土地流转信息面向市场公开。
(二)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不足。
由于医疗、养老等保障机制的滞后,一些农户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弱化了土地流转意识,而土地流转多是因外出务工、全家迁出等不能耕种等原因才被迫流转的。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农民既无就业门路,也无谋生之技,只是靠打零工为业,对土地流转后的出路渺茫,待年老力衰或体弱多病时,其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令人堪忧,致使他们对土地的流转缺乏主动性。
(三)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善,引发矛盾与纠纷。
目前土地流转,特别是农户之间的转包、转让和互换,多数情况是私下口头交易,不履行正常手续,不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对承包户、经营户和村集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极易引发矛盾纠纷。而有书面协议的,条款也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土地上附作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流转双方主体不合法,所签流转合同,转出方多为村、组,而经营权人又没有委托书,造成流转双方主体资格不明确。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个别流转土地出现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
(四)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无法满足现实发展需求。
一是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缺乏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目前,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没有专项经费扶持,多数地方主要靠挤占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办公经费维持。由于经费严重缺乏,各地在软、硬件建设等方面配置不全,与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现实需要还存在着明显差距。村级服务组织在入户调查、登记备案等管理服务中因经费短缺而挤占其他经费,导致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二是土地流转服务人员短缺。各地依托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但由于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除土地流转服务外还承担着农村审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农村综合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工作,个别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站只有1—2人,工作任务重、人员少,难以很好地开展土地流转业务。
三是流转土地价值评估、经营能力审查等方面缺乏深入探索。虽然个别县市开展了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工作尝试,但在土地流转价值评估方法、经营能力审查内容等方面仍未形成体系。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流转服务跟不上需求,信息不对称,流转形式单一,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资源不能共享等矛盾的显现,影响了土地流转在优化土地配置方面作用的发挥,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并吸纳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等参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三级服务机构。整合资源,利用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和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场地,设置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土地流转双方搭建交易平台。配备现代化办公设施应用于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全省土地流转信息库,用现代信息系统开展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激发农民参与流转的主动性
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逐步扩大参保覆盖的范围,把长期以来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唯一社会保障的现象逐步转向依靠基金式的社会保险和保障上来。通过这些综合措施,使农民能够愿意走出去。对于将土地长期转让出去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以自行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进入城镇的农民被企业录用后,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在就业、子女教育与市民有同等待遇。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开展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加大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阳光培训、农民绿色证书等培训方式,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就业生存能力。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引导土地流转主体进市场
采取行政约束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流转当事人进入流转服务中心交易,规范土地流转操作程序,增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活力,促进有限土地资源向有规模经营能力、有更高土地产出率和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在村级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辖区内有土地流转意向农户的信息收集,托管举家外出和无劳动力耕种农户的土地,与土地流转受让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到土地流服务中心交易,能够降低流转风险,签订流转合同内容合法规范,流转价格合理,既享受各项服务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建议各级财政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增加对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完善基础服务工作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定期上报信息、流转信息发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登记备案等制度,加强对流转合同等资料的档案管理。有关部门应在政策咨询、资质审查、信息提供、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和把关,提供全程服务。建立包括土地经营能力风险防范、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制度。充实壮大土地流转服务队伍,加强培训,明确职责,提高服务人员业务素养和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人力资源网络。巩固加强流转纠纷调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方面的调解作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健全和完善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结合的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畅通农民诉求渠道,及时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