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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4期(总第4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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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16 1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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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三类农业大户”融资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三类农业大户”)在我省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但作为经济实体,其在土地流转、规模扩张、新技术利用、资源高效利用、品牌打造以及营销方面都需要资金支持。解决三类农业大户融资难题,成为未来我省工作的重点。 

  一、三类农业大户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2012年底,全省合作社发展到3万余家,比2011年增长37%,加入和带动农户已达190多万户;全省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有53468户,经营耕地面积957.8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1%;家庭农场总数达到21058个。但受制于各类因素,三类农业大户融资面临诸多困难。 

  (一)三类农业大户承贷能力弱 

  1、缺乏贷款主体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社员是松散合作的,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偿债主体和资产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难被银行认可。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尚未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无法以家庭农场为承贷主体提供信贷服务。 

  2、管理制度不规范。三类农业大户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不足总数的30%。而种养大户、农产品购销专业户,在内部治理上更是薄弱,造成主体与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 

  3抵押物确权难。我省三类农业大户所拥有的抵押品主要为厂房、圈舍、活体畜禽、农产品、土地、农机具等。但土地多是流转和租用,厂房、圈舍没有权利证书,不属于金融机构认可的范围,无法通过资产抵押或金融机构所要求的其他合法抵押方式获得贷款。 

  (二)三类大户发展政策尚未完善 

  1、现有支持政策不够细化。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工作,2003年以来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工作的意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这些文件从授信额度、利率优惠、财产抵()押、贷款担保、涉农贴息贷款项目等方面加大了对三类大户金融信贷支持,但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措施尚未出台,对基层金融缺乏切实有效的指导。 

  2、缺失主体认定等配套政策。家庭农场的概念年初就已提出,由于国家政策层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在行业认定、工商注册、税收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要求或政策配套,致使金融服务及时跟进缺乏政策保障,影响区域内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开展新业务。 

  3、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挖掘不够。现行的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仅以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两项资金作为担保,其他支农资金如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也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也可作为农民贷款的担保资金,但其杠杆作用尚未被挖掘。 

  (三)针对三类大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位 

  1、多数银行对政策响应慢。大多数大型金融机构、股份制银行未对国家新提出的加快推进三类农业大户发展做出积极响应,没有出台支持三类农业大户的具体信贷服务意见和管理办法,致使基层行对支持三类农业大户有心无力。 

  2、服务落地难。部分银行出台了扶持三类农业大户的政策,但是存在着操作难的窘境。如农业银行总行出台了针对农业集约化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产业链农户等的服务意见和管理办法,但有些是全国性的,不适合我省实际情况;有些要求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才能实施;有些要求分行制定实施细则,农民享受这些信贷服务需等了再等。 

  3、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多数金融机构缺乏专门针对家庭农场等三类大户的信贷管理办法,对其发放贷款一般参照农户贷款的做法,由于三类农业大户贷款规模更大、贷款期限更长,必然导致其部分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二、金融支持三类农业大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多管齐下,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 

  1、加强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主管部门需提高认识,切实把培育三类农业大户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绩效考核范围。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加强督查考核,真正把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推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来扶持。 

  2、为金融机构服务三类农业大户创造条件。首先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晰三类农业大户的产权制度,明确注册登记方法,规范认定标准,使家庭农场等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其次应制定出台允许并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流转和抵押的文件,解决农村抵押难的瓶颈。 

  3、加大三类农业大户的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在农村产权抵押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各项新增涉农补贴向其倾斜,按照土地经营面积(畜禽存栏数量)、产出量与商品量分等进行,直接补贴,以鼓励和支持他们做大做强。 

  4、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担保资金逐步拓展到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以及与种养大户相关的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形成用少量财政资金撬动更多贷款的局面。 

  (二)多元融合,探索更加多样的融资模式 

  1、探索多元化的民间资本融合体制。以三类农业大户为基础,大力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挥其自筹资金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民间社会资金投资三类农业大户,增加其有效融资渠道。如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就是将农民信用合作、商业性小额贷款、农资物流调剂三者紧密结合,构建了一个“三位一体”的商业化可持续的金融框架。 

  2、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城市资金流向农村。建立“城市金融机构—城市批发企业—三类农业大户—农户”模式,将城市需求和农业生产进行有机联结,将金融风险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行分散,并将城市资本引入农村。如重庆农商行探索“以城哺农”模式,促进城市金融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 

  (三)加快创新,发展更具特色的融资产品 

  1、创新担保抵押方式。陕西杨凌示范区开展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由农业、国土、畜牧、房管等部门确权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大棚、养殖圈舍、活体动物、果园、苗木等生物资产都可作为抵押担保物向金融机构贷款。我们也可参照其做法,由相关部门对有贷款需求的农户的产权进行确权,解决农户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难题。 

  2、创新贷款服务体系。在贷款用途上,除了满足客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性资金需求外,还可以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和支付土地流转费用;根据客户经营类型和资金用途的不同,设定更加科学灵活、符合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水平、贷款约期和还款方式;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3、发展特色金融产品。对我省三类农业大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行业细分,在产品设计、服务内容、准入标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特色化的设计和安排,以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四)建设平台,强化三类农业大户的社会化服务 

  1、建设三类农业大户服务平台。可参照对中小企业进行孵化的做法,按三类农业大户发展周期,差别扶持。成立初期,要及时跟踪其章程制度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等基础性工作;发展中期,对优质三类农业大户产生的兴办加工企业等贷款需求,可在辨别其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有甄别地提供贷款。发展后期到形成企业阶段,针对其多元化金融需求,可考虑提供信贷、理财、信息咨询、网上银行等综合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可参照如福建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信息发布机制的办法,扩大现有的物权融资公司经营范围,从原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逐步扩至集体建设用地、林木、小型水利工程、集体资产及农民个人的产权等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融资等业务办理,形成农村产权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