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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2期(总第4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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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16 1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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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点看法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前不久中央专门召开城镇化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作重要讲话。可见新型城镇化在我国现阶段更有新内容,既要快发展,又要积极稳妥,还不能走老路。 

    一、杜绝或严控现有城镇向周边扩展,立足改造旧城区和棚户区 

    近些年,城镇化过热,政府行为过盛,造成全国城镇规模盲目扩张,平面扩展,特别是占用农地仍在继续。据国土部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耕地面积净减少状况虽有所控制,但仍然每年有300多万亩耕地被批转为建设用地。这说明资本圈占农用耕地搞建设问题还很严重。由于用地紧俏,土地增值效益巨大,地方政府借此之机大搞土地财政。一些地方政府依靠权力驱动城镇化,实施征地圈地运动,大拆大迁大建。特别是由于农民房屋和农用耕地价廉建设成本低,而无止境地向城镇周边扩展。建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造新城(教育新城、仿古新城、别墅新城等)的积极性很高。而由于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成本高和动迁问题复杂等因素而放慢翻建速度。造成一个城镇外围现代化内里脏乱差,民生问题极其不均衡、不协调,形成新的二元结构现象。 

    我国现有城镇的版图已是不小,跑马圈地应该停下来。未来的新型城镇化主攻方向在于质量,在于功能,在于效率,在于整体,在于立体,在于协调,在于经营,在于管理,在于可持续。棚户区和旧城区是城镇发展的历史见证,应该说是前人选择的不可多得的风水宝地,多是城镇的中心地带,人口密集区,这里的居民是城镇建设的功臣,是他们世代生活的家园,故土难离是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文化传统,如果他们仍然享受不到城镇化改革和发展的红利,那是一种新的巨大不公平。如果再不想办法开发,于情于理都无法向党和人民交待。李克强总理在主政辽宁时曾说,“以人为本不是一句空话,就是砸锅卖铁,也要让百姓搬出棚户区。”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国情,土地资源紧缺也是国情,城镇需要发展也是国情。为此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要处理好发展与国情的关系,必须珍惜每一寸土地,尽可能用好用足现有城镇之内的所有土地空间,科学规划,优质开发。 

    新型城镇化要在现有城镇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新旧结合,不留死角,立体运作,节约土地,紧凑发展,让旧城区和棚户区焕发新机。  

    二、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经营和管理好城镇,使城镇既好看又中用 

    城镇是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需要,是满足人们优质生活的需要,是创造新兴产业和提供就业机会的需要。简单的说,其发展的最终本质是让市民安居乐业。联合国人居署在《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对城市的要求与定位指出:“我们的城市必须成为人类能够过上有尊严、健康、安全、幸福和充满希望的美满生活的地方。”这种思想贯穿了以人为核心和人本位的理念,我们建设城镇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准,就是为了满足人的发展需求。建设城镇不是目的,管理好城镇才是人的需求目标。如果只重视建设而轻视管理,城镇化建设看上去热热闹闹而实际质量上不去,不符合新型城镇化的要求。 

    城镇是我们的家园,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有新思路。要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来经营和管理我们的城镇,只会建设不算本事,懂经营和会管理才显真功。要从衣食住行用各个小的环节开始,完善和提升城镇各项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要在住房、取暖、上下水、景观、就业、文化娱乐、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统筹设计和创新,让城镇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强市民进入的引力。 

    三、注重市场化作用建设新型城镇化 

    我国城镇化是最典型的政府推动型的城镇化,政府在城镇化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和垄断地位,城镇化建设成本高,投入大,管理问题十分复杂。今后新型城镇化应创新发展模式,充分利用市场化作用配置城镇化建设资源。 

    城市化发展速度较快的美国市场化机制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城市增长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美国从1920年至1970年的50年间,城市化率从50%越升到75%,成为高度城市化的国家,城市化地区面积不断扩大,大中小城市连缀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城市群、城市带、大都会区。其做法是政府制定城市发展政策,主要集中为城市化创造条件,着眼点放在扫除一切不合理障碍。并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性的作用。注重调动企业和公众参与的力量,把发动公众力量参与作为一种文化,一种机制,一种推进城市增长的模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基于市场机制进行设计,美国围绕城市化与城市发展问题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众多,政府通过资助这些非政府组织的科学研究机构,汲取他们的专业意见。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城市增长,城市化的任何政策都不能与现行法律相矛盾,如果有新政策也要把它变成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政策提出,通过有法必依使城市化落到实处。不在特殊时期不会运用行政手段,即使运用也是按照法律程序,先成立新的管理机构然后再行使政府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