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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9期(总第3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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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04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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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及相关措施(一)     

  为实现我省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我们广泛搜集整理西方发达国家节能减排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为省委、省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一、美国: 

  美国现行节能法规主要体现在20058月布什总统签署的《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中。实际上,美国早在1976年就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后又经过多次修改。美国的法律法规就能源消耗和污染标准进行严格、详细的限制,任何企业如有违规行为,该企业和政府执法部门都将面临非常大的社会压力,如果一家企业被判处违反节能环保法规,处罚将非常严,要么倒闭垮台,要么常年承担清理污染责任而负担沉重。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美国联邦政府对管制二氧化碳排放一直持消极态度,但一些态度积极的州则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州际二氧化碳排放份额交易协定,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2007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认为二氧化碳属于污染物质,应当受《清洁空气法》的调整,联邦环保局应当对汽车尾气的排放予以管制。 

  美国主要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家及家庭、个人更多使用节能环保产品,以达到减排目标。美国政府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采取节能环保措施。美国政府在2001年的财政预算中,对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等都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对超出最低能效标准的商业建筑,每平方英尺减免75美分,约占建筑成本的2%。在个人消费方面,如私人住宅更新取暖、空调等家庭大型耗能设施,政府将提供税收减免优惠,甚至更换室内温度调控器、换窗户,维修室内制冷制热设备的泄漏等,也可获得全部开销10%的税收减免。政府规定购买太阳能设施30%的费用可用来抵税。另外,美国各州政府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地方节能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如加州节能型洗碗机、洗衣机、水加热设备,减税额度在50——200美元之间。此外,美国规定购买燃料电池车等新型车辆的消费者可享受抵税优惠。 

  在美国,政府每年都对在联邦机构节能中成绩显著的政府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总统奖。此外,为了调动各级联邦机构人员节能的积极性,联邦政府还推广实施节能绩效留成制度,即政府机构节省的能源费用开支,可以留成一部分,用于奖励节能工作者和购买可再生能源。该制度规定,各个政府机构年度能源预算总额基本维持不变,节省的能源费用支出一部分支付能源服务公司等单位的节能投资,其余部分用于政府机构内部奖励和可再生能源采购。 

  二、日本: 

  日本在1990年前,就为提高工业生态标准做了许多努力,例如再生纸的推广和使用就始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目前在日本纸制品市场上,再生纸所占比率达60%。《京都议定书》以1990年为基准对日本来说成本相当高昂。尽管如此,日本仍然同意签署。为遏制全球变暖,化学和造纸等13大行业又联合提出追加节能减排目标,其幅度为30%左右。日本财政还大力支持节能减排活动。2004年,日本政府给非盈利组织开展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宣传普及活动补贴15.3亿日元。近年来,日本家庭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为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目标,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提议开展“一人一日一公斤”国民减排运动,呼吁日本家庭使用高效节能家电。此后,日本政府通过了《2007年版环境和循环型社会白皮书》。 

  2006年,日本经济产业省编制《新国家能源战略》,阐述八大战略及措施,条条都与节能减排、开发利用新能源有关。实际上,日本早在1979年就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后又进行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该法对能源消耗标准做出严格规定,并奖惩分明。1991——2001年,日本还先后制定《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和《2010年能源供应和需求的长期展望》,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进一步推动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为有效实施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日本政府对能源消费总量不同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即根据能源消耗多少将能源使用单位分为一类和二类能源管理单位,要求每年必须减少1%的能源消耗。规定一类能源管理单位必须建立节能减排管理机制,任命节能减排管理负责人,向国家提交节能减排计划,定期报告节能减排情况。另外,对企业的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实行“节能减排管理师制度”,由国家统一认定节能减排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并加强培训;对用能产品实施产品标准“领跑者”制度,各种产品强制实行能效标识制度,鼓励和激发企业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对各类建筑物实施用能管理制度,用能超过限额的建筑物必须配备能源管理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能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等。 

为鼓励企业和社会节能,日本政府实施多项财税政策。一是税制改革。使用指定节能设备,可选择设备标准进价30%的特别折旧或者7%的税额减免。二是补助金制度,对企业引进节能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总投资额的1/31/2的补助,对企业和家庭引进高效热水器给予固定金额补助,对住宅、建筑物引进高效能源系统给予其总投资1/3的补助。三是特别会计制度。即在国家预算中安排专门的节能资金,由经产省实施支援企业节能和促进节能的技术研发等活动,该预算主要来源于国家征收的石油煤炭税。此外,日本政府重视发展地热发电,公布“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并敦促电力公司购买“地热发电”的电量,使之义务化。如今,日本政府将加快支持地热电站建设速度,新建地热发电站花费中的政府财政补贴率将由 20%提高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