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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总第2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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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1-30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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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公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报告    

  

  

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仍没有解决规模小、抵押少、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认为反担保公证业务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作用突出、成效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推广。

  一、反担保公证成效明显

  反担保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或之外的第三人)订立反担保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反担保公证及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反担保公证业务开展以来,省司法厅率先在公证系统内开展反担保公证业务培训,将反担保公证事业看作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并在长春、九台等地进行了有益的试验。到2009年上半年,全省开展反担保公证业务的担保公司共有109家,参与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工商银行、吉林银行和农信社,全省开展办理反担保公证26439件,涉及贷款标的额46.5亿元以上,涉及担保对象26434个,其中中小企业5623个、个体工商户17450个、其他3361个,办理反担保公证后直接启动强制执行案件265件,效果很好。同时,长春市出台了《关于长春市公证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反担保公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公证员的执业行为,长春北方公证处、九台市公证处在开展反担保公证业务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解决了众多中小企业融资的燃眉之急。

  一是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和个人创业所需资金,起到了“起博器”作用。由于我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低,无论银行还是担保公司都不愿承担过多的风险。但通过反担保公证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免除了顾虑,将双方的风险降到了最低,使有些原本不完全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获得了发展机遇与空间。例如,长春某木业公司,是一家加工细木工板的小厂,加工的细木工板符合国家标准,无污染、价格低,备受广大消费者欢迎。但因工厂刚刚起步,资金紧张,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请求,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后再由该厂用自有房屋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对《反担保合同》进行公证,使企业顺利得到贷款,并发展起来。近五年时间,仅长春市就为企业和个人开展反担保业务6132件,涉及标的额达到22亿元。为中小企业融资难寻找了一条新出路。

  二是有效化解了担保公司运营风险,起到了“助推器”作用。担保公司从开展自身业务,壮大公司规模角度愿意为企业担保,但又不愿意承担过多的风险。但通过《反担保合同》的公证,将双方协议的事项确认下来,违约方必须接受。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违约时,避免在诉讼中经庭审调查,保证了担保公司利益,节省了担保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反担保公证使担保公司扩大了业务范围,延伸了业务领域。由于反担保公证的强制执行力,也加大了对贷款人的约束力,签订合同后的违约率很低。调查显示,四年来99.3%的合同都得到正常履行,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有41件,占担保总数的0.7%。

  三是有效推动了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力度,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银行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义务,尤其地方银行更将中小企业融资作为市场重点,但迫于缺少有效保证而惜贷,无法满足银企双方需求。但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后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等于为银行上了双保险,许多边缘企业因此都获得了贷款。四年来,在反担保公证公司的担保下,金融机构为长春市6132户中小企业提供了22亿元贷款,资金回收效果很好。

  四是增加就业,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减压器”作用。职工下岗再就业是当前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反担保公证在为企业创造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为下岗人员创业或再就业提供了方便。据调查,仅长春市公证机构办理此类公证近千件,帮助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3000余人。如九台市肖某自己创办了一家洗浴中心,由于资金短缺无法正常经营,到银行未直接得到贷款。后得知反担保公证后,用他的房屋进行反担保,银行很快为他提供了贷款。第二年金融部门根据他的信用度,又同意给他贷款上百万元,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又安置了下岗职工70余人。

  二、反担保公证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反担保公证仍属于新生事物,在执行中涉及多部门的协调配合,既有房产、土地、工商部门,又有劳动、财政、民政等部门,因此存在认识上、体制上、政策上的一些问题。

  一是对反担保工作的认识不足。一些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还有企业,对反担保公证工作认识存在较大差距。导致业务开展不均衡,有的地方好些,有的地方差些。以担保公司为例:长春地区共有担保公司上百家,而为中小企业贷款开展反担保业务的仅三十家,这些担保公司大部集中在长春市内。外县或没有担保公司,或有担保公司却没有反担保业务。

  二是开展反担保公证业务存在体制性障碍。如办理反担保公证前期登记问题突出,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大多是以房屋不动产做抵押,而房屋登记涉及土地和房产部门,房产登记部门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双证齐全才给办理抵押登记,而一些中小企业因双证不全,导致抵押登记困难。

  三是反担保公证强制执行力有强有弱。反担保公证虽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公证书的认定不尽相同。反担保公证业务开展好的都是法院认可并大力支持的地区。而我省相当部分地区法院仍是采取“无起诉不接案”的原则,对持有反担保公证书的当事人没有采取强制执行,反担保公证书没有起到减少诉讼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作用。

  四是开展反担保业务银行十分有限。反担保公证业务多数面向中小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业务量小、风险又较大。许多银行尤其国有商业银行抓大放小,并未开展此项业务。目前我省主要是长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营业部和吉林银行开展此项业务。从实际效果看,这两家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后业务量迅速扩大效益不断提高。

  三、做好反担保公证业务的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反担保公证业务,更好地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促进作用,建议如下:

  1.扩大宣传,提高对反担保公证的认识。在全省对反担保公证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着重提高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企业对反担保公证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认识。还要提高公、检、法、房产、土地、工商等监督执法部门对反担保公证的认识,认清其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加强对反担保公证的控制信贷风险、维护信贷资产安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等教育。

  2.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反担保公证的联合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围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与配合力度,认真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着力搭建反担保贷款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建立起全省的反担保公证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解决企业在担保贷款公证中有关前期抵押登记等瓶颈难题;另一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强制执行机制,对公证后出现的违约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反担保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打造良好的信贷法治环境,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提高社会诚信度和政府的社会公信力。法律执行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对反担保公证案件,免除诉讼程序,直接对责任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高办案、结案效率,维护反担保公证的法律尊严。

  3.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推开。反担保公证试点工作政策性强,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在试点的选择上,针对我省实际,要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基础上,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工作积极性较高的地方积极试点,每个市(州)选取1—2个县(区)。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法律执行以及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面。

  4.规范公证收费,提供优质服务。由财政、发改、司法等部门对企业贷款反担保公证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规范,同时制定吉林省中小企业反担保公证收费管理办法。可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收后返还的办法。对信用好的企业,在归还贷款后,公证费可得到全部或部分返还,以鼓励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对失信企业加大法律制裁和打击力度,追究责任。同时,由各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对公证部门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5.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强化反担保公证的法律效力。反担保公证与法院为追索财物而做出的裁判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应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公证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规范的文本文书标准和企业公证工作程序,增强债权人对贷款人抵、质押物的控制能力,增强反担保公证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减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诉讼风险。公证机构对单项贷款合同,要按照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对其公平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建立公证人员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全程跟踪制度,防范担保贷款风险。同时,建立定期担保贷款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提高结案效率。

  6.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由司法、法院、检察院负责牵头,组织从事企业贷款反担保公证相关人员的集中培训,强化学习。通过组织学习,增强各部门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反担保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法律效力,切实维护银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刘天娇 孙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