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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传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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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2-28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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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处 王宗妍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成以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为引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为基石,相关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为补充,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为延伸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一系列保护管理、传承弘扬方面的制度措施。应尽快研究起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快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强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为我国文物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是加大红色资源保护力度。目前,很多省市通过立法形式对革命文物、旧址遗迹等红色资源进行保护,建议从国家层面对红色资源保护进行立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明确保护主体,落实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加强革命文物开发利用。坚持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推进红色基因库建设。加大对革命文物征集收藏展示的支持力度,通过联合办展、馆际交流等形式,推动红色场馆在文物征集、保护修复、展览展示等方面优势互补。加大革命文物展示利用创新力度,推进革命文物数字化建设,充分发挥革命文物见证光辉历史、弘扬优良传统、传承红色文化、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作用,让革命文物“活”起来。

  三是文物保护与城市规划融合发展。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法律以及发展规划应与保护理念结合,综合考量城市建设、经济利益、文化遗产保护,形成平衡与和谐的发展格局。急需研究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是依法严厉打击文物犯罪。2017年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连续部署开展“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累计破获文物案件1.3万起,追缴涉案文物20.4万件(套),有力保护了文物和文化遗产安全。应持续高压开展“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高位部署,持续开展专项严打。坚持保护第一,全力追缴涉案文物。推动公安部门继续与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深入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为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安全、守护中华民族根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五是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统筹发挥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因地制宜开展长城保护等多个专项行动;加强检察司法与行政执法工作协同,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持续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积极推动完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体系,更加注重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来体现司法引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