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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8期(总第442期)关于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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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4-02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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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保护好其切身利益,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在现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应针对被征地农民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突出制度的强制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义务,把“强制参保”纳入与征地相关政策法规中,强制其参与保险。在征地补偿时,可预先将农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的部分予以扣除,以保证其将来老有所依。二是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政府和农村集体三方相结合的缴费模式,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三是设计合理的保障水平。其标准应逐步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靠拢。四是完善个人账户制度。以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参保人权益为主要内容,建立并完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五是完善缴费方式。改革目前普遍存在的单一缴费方式,应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那些能够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一次性缴纳;而对于那些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应该允许他们分期缴纳。

  2、医疗保险制度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被征地农民住院和大病专项医疗保险办法,具体政策可以参照现已实施的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实行每年每人缴费300元,对年老对象和困难对象给予政府补贴100-200元,比照城镇居民享受住院、门诊和大病医疗待遇。同时,研究与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并轨、政策接轨”,促使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转入专项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发挥社会医疗救助功能,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大疾病人员或因病致贫人员进行救助。

  3、就业和培训制度

  一是将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扩大被征地农民就业途径。二是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三是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被征地农民培训券制度。被征地农民中“4050”年龄段人群,经培训后仍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四是对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用人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金收入或征地调节金。五是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六是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政府部门提供免费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项目,促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二、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多渠道筹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一是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30%,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比例,及时转入社保帐户。二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70%,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及时足额划转,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转入社保专户。三是征地价格中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款以外,增设征地统筹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由财政建立基金专户。

  2、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

  各地原则上必须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年土地出让收益的适当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财政列支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充实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

  3、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保值增值办法。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三、加快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1、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明确政府所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

  2、建立健全确定待遇和正常调整机制

  以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为基础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综合考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主要因素的正常调整机制,实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的持续、有序、合理增长。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新的改革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实现精确管理和便捷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

  为建立长效管理体制和便捷协调的服务机制,建议成立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由劳动保障、农业、国土、发改、财政、公安、建设、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2、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深入调研,摸清情况, 研究制定和完善落实被征地农民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将其作为全省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完善。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

  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加大各级财政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扶持力度,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有保障。

  4、深入贯彻落实到位

  省里制定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制度,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制定配套落实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管理和服务真正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加强社区组织和社会保障中介组织的建设,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由社区组织统一管理,社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作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陈静 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