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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0期(总第3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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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04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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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发达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及相关措施(二) 

    

  三、欧盟及主要欧盟国家: 

  欧盟国家能源政策包括能源效率、能源节约和可更新能源三方面内容,各国都在工业、交通、建筑物、电器设备和照明等领域围绕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来设计政策。一是建筑物节能。欧盟各国推行建筑物能源证书制度,业主出租或出售住宅必须出具此证书。同时鼓励建筑物节能改造,达到新的能耗标准。二是交通节能。通过汽车发动机改造、加大能源税收和实行能耗标识制度等,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三是家电和照明节能。颁布统一能效标识法规,要求生产商标出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年耗能量等,使消费者能够对不同品牌产品的能耗性进行比较。四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收购。针对电网公司缺乏收购动力,政府采取以意大利为代表的配额制、以爱尔兰为代表的招投标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按保护价强制收购接入三种政策干预模式。五是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交易。欧盟根据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让各成员国分别承担二氧化碳的减排任务,然后对能源、加工制造业等企业核定排放配额作为合法“排放权”,企业若超额排放,必须到市场上购买配额。六是发电减排。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和垃圾发电的开发。通过热电联产减排,即发电和供热业务合并,大幅减少热和电的传输损失。七是政策公关。政府与公众、能源供应商、工业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联络,进行节能减排政策宣传、项目咨询和信息沟通等服务,有关机构还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广泛交流。八是立法保障。欧盟围绕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颁布建筑物能源指令、能源效率指令、生态设计指令等若干指令。 

  欧洲国家节能减排能够取得重大进展,是其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相互配合的结果。比如,欧盟成员国实行的固定价格法和固定产量(比例)法,对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特别大。固定价格法是指国家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价格,而发电量的多少由市场决定。采用固定价格法的国家主要有法国、丹麦、西班牙等。固定产量法是指国家规定发电商或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采取固定产量法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瑞典、英国等。 

  欧盟强调节约能源和开发使用可再生能源是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关键,并于20024月提出所谓“欧洲聪明能源”计划,主张在需求方面加强节能对策,在供给方面要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2007年欧盟推出“能源新政”, 推动提高能效,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欧盟同时强调,节能减排需要全世界共同努力,在《京都议定书》2012年失效后,若其他发达国家同意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比1990年的水平低30%,欧盟也会相应提高减排目标。此外,欧盟将循环经济视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方式。 

      下面,简要介绍主要欧盟国家节能减排的做法: 

  1、德国: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竞争力,德国政府非常重视节能减排,提出高于《京都议定书》和欧盟要求的节能减排目标,到2020年能源利用率比2006年提高20%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30%,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25% 

  为实现上述目标,德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方法和手段。一是高度重视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高效节能咨询机构,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深挖管理节能潜力,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二是重视建筑设施节能,加强节能建筑的建设和改造,不断增加对低能耗建筑的需求,通过资金补助和低息贷款促进原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三是制定发展再生能源的目标,并出台一系列的激励政策措施,对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同时,非常重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通过加强立法、政策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规模化经营等方式,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值得强调的是,德国是欧洲国家中节能减排法律框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经过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1996年德国提出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2002年出台《节省能源法案》,把减少化石能源和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2004年,德国政府出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其中专门制定了“燃料战略——替代燃料和创新驱动方式”。“燃料战略”提出四项措施:优化传统发动机、合成生物燃料、开发混合动力技术和发展燃料电池。 

  2、英国:英国把发展低碳经济置于国家战略高度,将低碳经济视为未来企业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所在,并希望借此重塑自己的国际政治经济地位。早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中,英国政府就明确宣布到2050年,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国家,不仅要通过发展、应用和输出低碳技术创造新的商机和就业机会,而且要在支持世界各国向低碳经济转型发展方面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的先导。 

  为配合低碳经济战略,英国政府推出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政策法规和配套措施。英国是世界上控制气候变化最积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也是先行者。2008年颁布实施的“气候变化法案”,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立法的国家。按照该法律,英国政府必须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到2050年达到减排80%的目标。为低碳发电提供保护价格的措施也已体现在2008年修订的《能源法》当中,对碳排放设定更高交易价格的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之中。另一方面,英国也是全球率先推出并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的国家。从2001年开始,所有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都要缴纳气候税,依据其煤炭、油气及电能等高碳能源的使用量来计征,如果使用生物能源、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则可获得税收减免。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就在许多国家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纷纷转移精力、削减投入甚而放松减排要求的情况下,英国依然动作频频。英国能源和气候大臣公开批驳“低碳经济就是低速经济”和“经济困难情况下放缓发展低碳经济”等论调,强调未来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可持续的低碳经济密切相关。英国前首相布朗更是宣布启动一项“绿色振兴计划”,以使英国经济尽快以低碳经济模式从衰退中复苏。随后,英国财政大臣又公布世界上第一个“碳预算”,首次将减排目标纳入法律框架。这项“碳预算”与英国公共财政预算同时发布,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 

  3、法国:法国是一个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其石油和天然气储量有限,而煤炭资源已趋于枯竭。因此,鼓励节能减排、发展可再生能源,成为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多年来,法国奉行能源发展和需求增长相平衡的能源政策,一方面积极发展能源工业,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能源的需要,另一方面努力节制能源消耗的增长,把能源需求的增长控制在能源供给可以满足的范围内。在法国,节约能源也被视为能源的一种来源,而节约能源的最佳途径则是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为节约能源,近年来法国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以政府法令的形式,为一系列消耗能源的设备和系统制定节能标准,是法国为节约能源而采取的措施之一。自1994 年以来,法国依据欧盟的标准,通过颁布政府法令,先后对锅炉和相关设备、供热和制冷系统、汽车和家用电器等做出本国化的规定。 

  法国通过减免税,鼓励在工业、服务、住房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采用节能型设备,如政府采取多项措施,鼓励使用同时能生产电力和热能的设备。此外,法国政府还鼓励企业和个人研制和使用利用太阳能或电能的清洁汽车,通过优惠的折旧条件,促使清洁汽车和相关设备进入市场。鉴于经济发达程度相近,国内政治环境趋同等因素,德国、法国等欧洲发达国家将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与英国相同的计划取向,即通过为国民经济设立中长期节能减排目标,谋求实现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向更环保、更有效率的“低碳经济体”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