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最低工资制度发挥了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作用,但在标准确定和调整机制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缺乏一致和有约束力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方法。我国1993年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2004年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对各地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提出了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和“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不仅不同方法本身得出的结果可能相差较大,即使同一种方法也有很大的调整空间,比如“月平均工资的40%—60%”上下限相差就很大。此外,这三种方法本身只是推荐方法,对各地测算最低工资水平没有约束力。
二是由各地自主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存在一定的激励冲突。我国各地发展水平差异大,《最低工资规定》也明确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在实践中,各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与最低工资水平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会相应提高低保标准,带来财政上低保等支出增加,因此,在经济下行地方财政压力较大时,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与地方财政支出就形成了冲突,从减轻财政压力角度看,地方往往不愿意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此外,我国各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上存在较激烈的互相竞争,有些地方把低工资作为本地招商引资的优势之一,或者不愿意让较高的工资成为本地的竞争劣势,这也导致各地方提升最低工资的意愿不足。基于上述问题,可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确以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比重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目前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给出测算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种方法,第一种根据城镇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和第二种根据最低食物支出费用除以恩格尔系数的方法,比较适合在当时我国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用最低工资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政策目标,但在当前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当时有了巨大提高,整体经济发展已经接近世界银行确定的高收入标准的情况下,已经不太适用。建议在今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明确以占当地工资水平的比重这一指标作为统一的计算方法。
二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比重的下限,避免各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的竞争和观望问题,并在2—3年内将这一比重逐步提高到30%左右,后续可瞄准全球平均比重进一步调整。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要“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科学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发挥扩大内需带动作用,短期内需要较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全国平均工资约7545元/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893元/月,如果每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25元/月(未考虑平均工资增长和价格因素),可以在3年内提高到30%的比重。在调整的过程中,要密切关注重点企业,特别是受美加征关税影响大的企业的情况,把握好调整最低工资的节奏,并做好加强财政支持防止恶化就业的预案。
三是区分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同作用和不同确定方法。最低生活保障是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需求,是最基础的生活保障需要,在发展水平较低时,最低工资标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是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两者联系较为紧密,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最低工资标准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方面这一功能相对弱化,而在规范收入分配(收入托底),并支撑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将这两个标准的政策目标进行区分,并明确低保标准不与最低工资直接挂钩,可以减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地方财政的压力。
来源:《经济日报》
初审:产业处 沈轶
复审:傅博
终审:杨如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