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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1期(总第2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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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7-10-11 08: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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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建议

——来自梨树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调查

孙立明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决定在全国6省(区)农村开展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试点,我省被确定为试点省份之一。根据我们两年多的跟踪调查,认为我省梨树县农民通过自发组织成立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符合《意见》中规定的在成员内部开办贷款业务的特点,对推进我省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发展提供了制度样本,很具有典型性。

一、我省梨树县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起步早、农民响应积极

目前,我省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已成立三家,即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兴开城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夏家堡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中,闫家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最早,成立于2004年7月10日,很具有典型性,是全国首家。

梨树县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原则建立的,符合国家银监会《意见》中对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自愿、互助、民主、独立性要求。经过两年多的运行,产生了很好效果,其中,闫家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目前有社员43户,股金69300元,至现在共放款66笔,总放款额202000元;兴开城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社员45户,股金103000元,放款25笔,总放款额84000元。到目前为止,三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金交易平稳,没发生一笔坏帐。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民间组织正式挂牌成立后,为急需资金的社员提供了一定信用支持,缓解了农民的燃眉之急,得到当地农民的积极响应,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调查时农民认为这种形式太好了,通过它解决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资金急需问题,比银行(农信社)管用,比抬钱负担轻,又及时、方便,符合农民的需要。

二、我省梨树县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有较安全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

梨树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能够较为平稳地运行,一方面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农民流动性较低,通过人与人之间血缘、地缘及宗法关系,易建立起农民的声誉基础,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除此之外,它还得益于它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

一是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按照巴塞尔协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为8%,也就是1元钱股本金最多可以贷12.5元,而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出资额控制借款规模,规定最大借款比例是1∶6,即社员借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自有股金的6倍,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6.7%,资本充足率是国际通行标准两倍还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资金信用风险。

二是内部成员的信用联保制度。合作社规定社员借款的联保保证金额(股金)不得低于净风险额(即借款额减去自有股金)的40%,避免了空头担保和多头担保现象。以社员入股股金400元为例,按规定可申请2400元的借款,净风险是2000元,再减去其他联保社员为其提供40%风险额,即800元,合作社实际净风险资金是1200元,如果出现风险,合作社按照60户规模计算,每户只分担20元。

三是实行借款比例控制原则。合作社规定,单户最高持股比例不超过5%,防止大户控股;社员单户借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总股金额的10%,十户最大借款不得超过总股金额的50%,分散了信用风险;3个月以内的借款不得低于合作社总股本额的30%,保证了资金使用期限组合多样化,增强合作社资金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防止支付危机的发生。

四是实行有差别的利率定价方式。合作社规定,10日之内,临时急需资金免息;超过10天,按一个月利率计算;半年内借款低于信用社利率;9个月左右借款利率略高于信用社;一年期借款与民间借贷持平。这样,一方面是鼓励社员较长时间借款去信用社;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社员从合作社借款后去再搞民间借贷投机。

三、我省推进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对策思路

农村金融的需求特点主要体现在农户单笔金融业务小、零散;农户资产可抵押率低,贷款的财产性责任承担能力差;信贷风险高并且差异性强;农民资金需求的周期性、季节性强。商业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无法与之相适应。当前,我省推进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正适逢难得的政策和历史机遇期。我省推进社区性信作合作组织对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推动农民组织化、促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等各方面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尽快进行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试点。发展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应充分发挥政府的政府引导作用,应选择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通过试点探索出配套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通过典型示范和宣传再进行全省推广。建议在市(州)各分别选出合作基础比较好的村作为试点。从目前来看,梨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民认识水平相对较高,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选取其作为我省首批试点村,协调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尽快为其办理相关许可证。并建立起指导制度,帮助完善、制定通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示范章程,促进健康发展,条件成熟后尽快在全省推开。

(二)为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当前,从梨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行来看,其发展中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来自资本金规模,目前三家合作社中资本金最大的也只有103000元,资金(社员股金)规模小,只能进行较低数额的借贷,当社员需要较大贷款时,合作社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根据测算,按照合作社50户社员计算,为实现充足的资金流转,合作社资金规模需要达到30—40万元。国家2006年开展“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的标准是每个试点村支持15万元;国家银监会在《意见》中规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因此,我省可以选择由财政直接出资或者提供贴息贷款的方式支持我省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试点发展,支持规模每个试点30万元,以实现高起点运作。

(三)为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提供主要带头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培训支持。从行业划分来讲,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属于金融业,金融行业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金融及业务知识,了解如何运作和管理资金,如何控制风险,并且要对农户的贷款行为和贷款用途及其预期收益有高度掌握。国家银监会在《意见》中提出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对此,我省应积极组织有关财政、金融业务部门对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管理及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我省培训新型农民计划当中,使其逐渐掌握的资金管理、组织运作以及规避风险知识,提高从业能力,满足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发展的人才需求。

(四)协调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与商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帮助协调金融机构和部门,发挥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组织担保功能,与银行、信用社建立融资担保机制。以合作组织作为一个由成员组成的多户信用联保载体,为成员开展比例信贷担保,向银行、信用社贷款,同时商业银行机构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转移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金融机构与农民实现有机对接。具体操作是成员向申请贷款前先向合作组织交纳一定额度的信贷保障金,从银行、农信社得到贷款后,如果农民无力归还贷款时,合作组织可从保障金中预先支付,社员日后逐步归还合作组织,从而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整体资金不足问题。同时,探索建立我省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信托担保基金,给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融资提供一定的担保支持。

(五)赋予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以政策性贷款的代办权。通过政策银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民的模式,即政策银行根据项目额度将政策性贷款委托给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赋予其政策性贷款的代办权,再由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根据项目向下发放,这样可以为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资金有效地投向农村开展拓了新途径。

四、我省推进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我省推进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一定要与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农村社区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一种金融性的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产生发展是与农民经济生活离不开的,特别是不能与农村产业发展相脱离。政府在推进其发展时要紧紧与农民的生产生活相结合,与农村产业项目发展相结合,与农村产业经营相结合,与农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及经营相结合,只有这样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才能有了发展载体,才能更具生命力,切忌为促发展而发展。

(二)各级政府不能对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正常经营特别是内部事务进行干预。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不同于以往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推进和发展中,政府主要是为其创造的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服务,而不能干预信用合作组织的人员安排、内部借贷及其他经营性等内部事务,避免重蹈以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覆辙。

(三)要加强监管和引导,促进我省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我省在推进农村社区性信用作用组织过程中不进行干预内部事务,并不意味着政府不要监管而放任自流,政府的监管仍然是其发展的前提,要加强监管和引导,规范发展。对其成员规模和经营范围还是要严格控制,成员规模范围一般不宜过大,最好村作为组织边界。这样建立在村范围内的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成员之间一般相互了解,容易建立起成员声誉基础,有利于控制金融交易风险。如果范围过大,会增加单位信息成本,降低效率,信用风险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