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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29期(总第1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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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6-12-25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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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反商业贿赂问题研究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今年上半年,我们组成课题组,对我省治理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商业贿赂问题虽然久已存在,但专门研究商业贿赂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新课题。与其他地方相比,吉林省的商业贿赂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我们力求在对商业贿赂共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吉林省的商业贿赂的表现与特征、原因与危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治理措施。

一、商业贿赂的特点

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是经营者和非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行贿、受贿和索贿)参与经济活动,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商业贿赂主要具有六个特征:是商业贿赂中的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受贿主体则是与行贿方相关联的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二是以盗用公共资源和窃取公共权利为手段。如国家公务人员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的“权”、“钱”交易。三是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常是采取非公平竞争的手段获取高额利润和非正当利润,以提供“质次价高”产品或“牟取暴利”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四是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经济危害性。所谓的“潜规则”在发挥着道德示范效应,败坏社会风气。五是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延缓市场化进程,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六是商业贿赂属违法行为。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法修正案

吉林省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转让、资源开发、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审批、招投标和经营环节。今年以来,全省已受理涉及商业贿赂问题的信访举报643件,立案查处380件,查结204件,处分78人,收缴违纪款1255.37万元。全省共上交收受红包、提成、回扣等款项236.7万元。近年来,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主要集中在:通过贿赂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的案件。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于庆香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些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案;国家工作人员和中介组织在组织招标、价格谈判、签订合同等过程中,利用职权索贿、收受贿赂,或者经营者采取各种形式,主动向有关人员行贿,以获取商业利益。原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长春分公司副总经理刘国受贿案、省电力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樊军行贿案;以促销、反点等违反行规的经营方式,由经营行业对相关利益主体行贿。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以支付油工奖励费的名义行贿案;或受益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对生产、经营行业行贿。高等学校出版社联合出版发行服务中心吉林市图书代办站以账外暗中给予多家单位(学校)教材回扣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等案件。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经济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破坏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则,对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危害。第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最重要保证。商业贿赂使资源的市场配置受到破坏,行贿者通过贿赂获得了更多的本不应该获得的市场机会和资源,影响了经济效率。现实情况下,以贿赂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仍具有普遍性。虽然贿赂不一定获得机会,但不贿赂就肯定没有机会。第二,加大企业经营成本,扭曲了企业的发展方向。据调查了解,我省医药企业平均回扣率为销售价格的20%以上。教育领域的教材出版商、经销商、校服生产厂家和教学仪器设备供应商等每年要向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贿赂近亿元。企业不得不把本应用于自身发展资金的相当一部分消耗在跑关系、给回扣上。第三,破坏投资发展环境。目前,我省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投资拉动,优良的投资环境对投资和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0%左右。但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在我省投资的审批环节耗费的时间和费用相对较高,导致投资发展软环境差。曾有一些到我省投资的深圳企业,因为需要用太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与政府各部门打交道,最后放弃了投资。

 2、腐蚀国家行政机器,降低政府公信力。

商业贿赂使行政权力与商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影响行政权力的正常健康运行,甚至腐蚀国家机器。一是商业贿赂扭曲和破坏了政府行为所应具有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从我省医疗、建设、能源等行业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看,行政审批大都是案件多发的重要环节。二是商业贿赂使政府在行政审批环节上向更具实力并有行贿意愿的企业倾斜,使中小企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我省中小企业本来实力就很弱,在这种环境中更是难以生存和发展。三是商业贿赂影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在商业贿赂存在的环境中,行政权力具有了经济价值,掌握权力的人可能获得经济利益。近年来,我省在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服务型政府上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是在操作过程中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阻碍着正常制度发挥作用。甚至有些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等着送”的观念。四是商业贿赂破坏政府的信用基础,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政府提出的改革大方向与所能提供给企业的公共服务差距较大,使人们对政府的信任程度降低。

3、破坏社会规范,扭曲人的行为准则。

商业贿赂这种“潜规则”已经蔓延扩散到了社会各个角落,对体制和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秩序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普通人心目中,适当的回扣或者其它形式的好处,已经成为商业交往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当问到有关企业,你是否会通过类似的手段达到商业目的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回答“是”。很多人开始认识并逐步认同一种说法:只要有钱、有人,就没有什么办不成的。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在却又实用的行为规则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例如,在民用建筑行业中,对住宅的容积率、绿化率、楼间距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但为了降低土地成本,开发商通过商业贿赂,尽可能增加建筑面积。以长春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每平方米2500元计算,一栋中等住宅楼在售出后的毛收入是1800万元,而建筑成本仅在900万元左右,约900万元的利润中有近30%支付给各类行政审批和监管人员。而购房者买到的住宅,无论从建设质量还是居住环境上都达不到标准,甚至会危机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商业贿赂的成因和关键环节

商业贿赂产生的主要原因:

1、商业贿赂是当前我省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

商业贿赂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思想活跃,追求和实现利益的意识增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也有所增长。我省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市场化程度低,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配置资源干预经济的现象在很多领域中仍然存在。政府影响资源和公共资金配置,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行政管制,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2、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的不完备、不落实。

现行法律法规对治理商业贿赂立法层级低,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也比较简单,对商业贿赂的犯罪对象范围规定仅限于钱财和物品,不足以概括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另外,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

现行行政制度中有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有些实施细则也不够详尽完备,在处理具体事务中,各级政府经办人员拥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致使一些官员手中权力过大,为权力寻租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于庆香受贿案,就是在其担任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处长和副局长期间,有法不依、有制度不遵守,仍利用职务之便,为有的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从中收取钱财。

3、监督和惩治软弱无力。

现实生活中对领导干部、重点环节和部门权力行使不透明,一些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很难了解其真实情况,社会、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导致商业贿赂犯罪举报线索少,质量不高,使许多犯罪分子侥幸逃脱了法律制裁。同时。作为监督主体的行业、部门内部的纪检机关及检察、公安等部门,都有监督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三者都受监督范围和权限的限制,而这三类监督主体间缺乏相互沟通、联络协调,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在制裁商业贿赂上,罚款是我省常用措施。不仅手段单一,而且罚款数额过低,制裁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商业贿赂的发生。

4、唯利是图追求利润。

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通过交易获得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商业贿赂的手段促成交易实现。在我省,许多行业的经营者抛弃诚信,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对方很容易受贿,如刘国为他人提供工程投标受贿案,就是利用手中职权或自身影响力,做出违背商业道德甚至是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对商业贿赂案件分析,我们认为,我们省在行政审批、招投标环节和经营领域,商业贿赂的发生的几率比较高,问题也比较严重。

1、行政审批环节

我省受计划经济影响比较深,政府转型滞后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相当一部分部门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缺乏制度创新。政府转型的滞后,致使政府和部门权力过大,随意性较强。利用手中的权力创租、寻租、分享各类租金的机会增多。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0%;涉案金额5.08亿元,占总金额的25.9%;涉及厅局级干部49人,县处级干部367人。行政部门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是导致商业贿赂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通过调研和案件分析,在审批环节中,政府采购领域中的指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公司资格审批、自采和单一来源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工程立项、规划审批和建筑施工单位资质审批;土地出让审批;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中资源开发许可证审批、矿产资源转让审批等,是发生商业贿赂的重中之重。

以医疗行业为例,2005年我国通过审批的新药达10009种。而作为医药大国的美国当年审批新药仅200余种。新药多了固然很好,可是这一万多种新药中重复生产,老药新名,变相提高价格的程度很高,独创性开发、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凤毛麟角。那么这些医疗用品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如何获得生产批文的呢?据讲,一种新药从审批到定价的贿赂成本少则几百万,动辄上千万。我省在2002年至2005年医药行业“地标升国标”过程中,全国各省市的地方标准药品都连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报送至国家药监局的“药典委员会”。我省某医药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买通药典委的个别人获取报批药品所有资料,再选择一百多种生产厂家少、市场潜力大、以注射剂为主的品种,然后买通省药监局分管注册的有关人员,补回了1996年以前的这些产品文号,因为1996年以后各省再无权批准药品 。最后该企业将这些药品的文号及资料上报至国家药典委,从而换回上百个国家批准文号。短短两年时间,该企业就拥有二百多个药品批文。此事严重影响我省医药行业的信誉。

2、招投标环节

在招投标环节中,商业贿赂重点发生在物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近几年,我省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调研中,一些部门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如一些部门反映政府采购商品“质次、价高”、“似乎公开、透明,实际暗箱操作”、“采购部门的运行实际上是变分散腐败为集中腐败”等等。通过调研,课题组认为问题主要存在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招投标中介机构以及采购定点单位中,使采购的中间环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过大,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整个采购流程,对招投标的结果起主导作用。我省目前有30家认定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这些机构与政府采购的审批、招投标主管单位有密切的联系,由于其关系网络覆盖比较广,各个环节都有“公关”,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很多都控制在他们手中。这些环节的存在弱化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使政府采购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从我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量来看,2/3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属于临时性、随机性采购,采购金额较少,自采项目和单一来源项目比重较大,占总采购金额的44%。从平均节支率来看,2003年平均节支率10.4%;2004年为9.1%;2005年为4.6%,三年下降了5.8个百分点。相比之下财政厅单一来源项目的审批金额的比例有逐年增加趋势。越来越多的采购部门和指定供货商钻了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的空子,审批机构监管缺位给商业贿赂提供更大的空间。

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过程的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建筑单位与招标单位,以及对标的有决定权的建筑主管部门。我省近几年的基础建设步伐加快,从城市改造到医疗、教育、各类公共设施的建设速度和投入力度都大于往年,这些都给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了更多机会。工程建设回扣基数大、比率高,通常情况下可以达到纯利润的30%左右。

3、经营领域

经营领域的商业贿赂涉及面较广,涉及的行业较多,这些情况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很难避免的现象,是市场化经营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可以归结为经营方式的变形,也可以说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结果。在目前商业贿赂概念还不够明晰的前提下,很多形式的贿赂行为以促销、反点、佣金等形式出现,其共同特点是违反行业内的经营方式,徇私舞弊、乱用职权甚至违反经营道德。它主要集中在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和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比如医药销售、银行业、保险业、自然资源销售等领域。其目的都是为了占领市场,扩大销售,获得利润。经营领域的商业贿赂方式分两大方面,一个是经营行业对相关利益主体的贿赂,如保险业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贿赂。表现在保险公司账外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并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财务等。比如,《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行业可以向代理方和经纪人给付税后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手续费。但目前情况是,个别保险企业为了争夺这些保险代理方和经纪人,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手续费或提成甚至到了保费50%以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经营秩序,形成恶性竞争。另一个是消费者或受益人对生产、经营行业的贿赂。再如,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定点、定损、理赔中,账外暗中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从我省情况看,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但影响不大,没有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相比之下单纯的销售、服务领域在经营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比较严重,有买方和卖方两个贿赂主体。

四、商业贿赂的发展趋势

目前,商业贿赂现象在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商业贿赂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甚至成为一种潜规则。就吉林省来说,我们认为,商业贿赂将主要呈现四个基本发展趋势:

1、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部分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将趋于减少。从全国大环境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措施逐步到位,部分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将趋于减少。如,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统一的国内资本市场将会最终形成,这将有效减少金融证券保险领域的问题;国家逐步加大对教育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力度,这些领域的问题也会随之而减少。因此,在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大环境下,也必将带动我省金融、证券、保险、教育、医疗等领域,有效制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和发展。

2、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和政务公开的普遍实行,由行政审批环节产生的商业贿赂将大大降低。去年我省推行了放权工作,下放了省直部门近60%的管理权限。审批权力被削弱,部门创租、寻租的机会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大大减少,在源头上防止了商业贿赂的发生。随着放权工作的逐渐深入,由行政审批环节产生的商业贿赂现象将得到有效的遏制。与此同时,随着省、市、县三级政府政务公开的普遍推进,“阳光政务”必将成为遏止商业贿赂的一件利器。

3、商业贿赂有从省会城市向县(市)级中小城市转移的趋势。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商业贿赂的产生主要来源于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那些公共权力过大,任意处理权过大的领域是易发和多发的领域。县域扩权后,省直部门的权限相对削弱,县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大幅增加。因此,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将有随权力下放而向县级中小城市转移的趋势。

4、部分领域仍有易发和多发趋势。随着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的逐步深入和“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我省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加大,建设项目会迅速增加,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因此,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等环节商业贿赂存在易发和多发的可能。

五、反商业贿赂对策建议

反商业贿赂应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既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急于求成。应立足于我省实际,从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前提下,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控制商业贿赂的发生,降低商业贿赂的危害。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在实际工作安排和部署中,应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既要着眼长远又要见短期效果。

1、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

实现政府职能归位,不应由政府提供的服务从现有事业单位剥离,交给社会去做。制订我省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其中明确提出哪些职能应该移交,以及移交职能的内容、时间及相关衔接工作安排等,规定中介和社会组织履行新职能后的权利、义务和不得越权的限制性条款,以及履行相关职能时要受到的政府、社会监督程序等约束性条款。行政管理部门与中介和社会组织彻底脱钩后,要推进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业组织建立长期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和舆论监督,规范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对业务素质差、有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限制或禁止其执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的业务监管,依法办事,廉洁办事,制止商业贿赂。对业务素质差的评估机构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限制或禁止其执业,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进行处理。

在我省两次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政府各级各职能部门,特别是要素供给部门(如土地、资源、电力、水利等),应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全面清理现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简化报批程序,改进报批方式,强化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弱化对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政府公务人员建立较为详尽的“业务”档案,使考核、评价与任用均有所依。加大行政审批部门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对关键岗位设置须有两人以上人员进行管理,互相监督制约,避免一个人说的算。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人员要加强管理,对其家庭财产收入纳入纪检备案管理。对违纪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调整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方式,由采购的组织者转变为公共用品的价格提供和核算中心,对涉及政府采购的公共用品价格进行实时的采集和发布,将控制政府采购品价格作为主要职能。在对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上,应采用核准制,只要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可随时获得准入资格,增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性。

2、成立反商业贿赂联合执法机构,规范执法依据,加大惩治力度。

在反商业贿赂的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到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而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执法往往会导致管理上的疏漏,也使商业贿赂惩治力度不足。建议在我省范围内成立反商业贿赂联合执法机构,由检察机关牵头,由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组成,授予其广泛的调查权力,联合办案,不论商业贿赂涉及的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企业经营者,都有权调查取证。以解决当前反商业贿赂执法过于宽松,执法成本高,执法机构相互推诿,取证困难,调查力度偏弱等缺陷。

在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依据方面,建议应将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制定出台《吉林省反商业贿赂条例》,明确商业贿赂的含义、范围、表现形式、行贿受贿主体、处罚办法以及执法机构等,并在其中加大行贿受贿双方经济处罚,提高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以此加大我省威慑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力度。同时,我省应积极向国家建议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鉴于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范围的多样化,应扩大商业贿赂的界定范围,除金钱物品等实物外,将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应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并明确商业贿赂的行贿人和受贿人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3、完善政府相关行政规章制度,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从建章建制入手,打破商业贿赂“潜规则”链条。建议我省各职能部门抓紧清理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规则要坚决废除,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关键领域的规章制度,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和健全。如工程建设、房屋拆迁等领域应建立更加完善和严谨的措施,制定合理的低价中标方案,限制中标后的工程变更,特别是预防变更过程中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利用技术建立健全更加详细操作手段,尽量将形成贿赂的环节堵死,并严格执行,落在实处。同时,抓紧研究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完善政府采购过程的技术规程和评定方法。土地出让领域要对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作进一步的规定,减少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性规定而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的不规范操作空间。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切实做到供前公布供地计划、供时发布出让公告、供后公开出让结果,以防止商业贿赂和暗箱操作。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行政审批网上监察系统,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的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在医药购销领域,要进一步公开药品、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信息。

强化反商业贿赂监督体系建设,通过由媒体、司法和审计部门共同搭建开放式的监督平台,把舆论监督、司法监督与财务监督结合起来,使行政行为全程接受监督。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通过开放式的监督平台,实现媒体、司法和审计的信息共享,降低执法成本。同时,对商业贿赂案件,可承接举报信息,协调行动办案;办案后,对适合公开的案例,可及时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反商业贿赂激励机制。通过开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并对提供线索人给予奖励和保护,可以贿赂金额为基数0—10万内按10%奖励、10—100万内按5%奖励,100—1000万内按2%奖励等。另外,对由于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与行贿经营者相关的竞争者,鼓励其通过起诉行贿者,获得被侵害的预期利益的赔偿,也可以从商业贿赂罚没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进行奖励。

4、加强正反面典型宣传,教育引导正确的价值取向。

加强对商业贿赂反面典型案例的公开报道。我省公开披露的商业贿赂案例数量还不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在媒体报道的同时,还应加强政府部门和专业领域的通报力度,特别是对易产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领域和人员,可通过定期组织到高墙监狱去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活动,警示教育政府公职人员,强化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加强全社会反商业贿赂的教育和宣传。既要倡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更要抓好政府工作人员廉政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一方面要强化舆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及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经营者懂法、守法,增强法的威慑力,扩大法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大力弘扬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诚信守法的正面典型,促进全社会商业道德文化、诚信文化、廉政文化的建设。(省政府研究室课题组)

                           (本期责任编辑 刘锡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