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19期(总第188期)
国内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与启示
编者按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相比却极不相称,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瓶颈。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历程,逐步建立了一套在完善信用体系基础上的融资市场体系和政府政策支持体系,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此外,我国的浙江、广东等地,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也获得了一些成功经验。现将国内外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些做法和思路呈上,供领导参阅。
美、日、德中小企业融资经验
美国
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政策性基金来引导。
目前,美国共有中小企业2000多万家,占全美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60%,中小企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新增加的就业机会有2/3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有很强的创新能力,美国70%的创新发明是在小企业实现的,美国的高技术公司在起步阶段也通常都是中小企业。
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1)中小企业业主自身的储蓄,占中小企业投资的45%左右;(2)中小企业主从亲朋中借款,占中小企业投资总数的13%左右;(3)从商业银行贷款;(4)金融投资公司。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主导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它与商业银行贷款一起约占29%。但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贷款利率要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更高;(5)政府资助,即主要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数量很少的直接贷款,约占1%;(6)证券融资,这部分资金只占4%左右。
从上述融资方式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对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数量很少,政府主要通过对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基金,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因此,尽管美国政府从未给商业性金融机构“下达”行政性指标,但是商业银行还是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有较大的积极性。其具体运作方式是通过SBA(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来实现的。
SBA是独立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预算通过国会中小企业委员会每年拨款。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和咨询,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环境。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是由美国中小企业局、美国进出口银行、纳斯达克等合作构成。
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融资服务主要有:(1)建立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由中小企业管理局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提供担保。如: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的75%担保,对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80%的担保;对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的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的担保。(2)鼓励创业投资和风险资本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1958年,SBA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不愿提供的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通过低息贷款,购买和担保购买中小企业公司的证券,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技术改造。美国官方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是中小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之一。目前美国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达300多家,拥有资本35亿美元(其中政府融资支持为11亿美元),累计已向10万多个具有较高风险且难以从一般渠道获得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了130多亿美元的投资和长期贷款。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有600余家,他们为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无担保或担保不充分的贷款,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能力,同时也从中获取高额的回报。(3)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促使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发展。为解决美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美国探索了“二板市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美国最具成长性的公司中有90%以上在NASDAQ上市。(4)中小企业管理局向那些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数量有限的直接贷款;对受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自然灾害贷款;对中小企业的创新研究进行资助。
日本
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是以政府运作为主。
1、政府运作
日本在全国有600多万个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9%以上,职工人数占80%以上,营业额约占40%左右。
日本政府设有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府金融机构,即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台中央金库。它们是由日本政府提供资金或由政府提供债务担保,资金来源主要靠政府,专门向缺乏资金但有市场和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国民金融公库,由政府出资设立,主要负责向中小企业发放维护生产的小额贷款、事业资金贷款及升学资金贷款。服务于资本在1000万日元以下、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贷款限额为2500万日元以下。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主要服务于资本在1亿日元以下、从业人员在300人以内的企业,贷款限额为2.5亿曰元。其资本来源于资本金、政府贷款和发行中小企业债券。
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主要负责为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及其他的一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政府提供部分资金,它的存、贷对象限于出资团体和金库成员。
日本长期信奉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观念,这三家机构都由日本政府提供资金或由政府提供债务担保,资金来源也主要依靠政府,因此,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主要不是通过市场自发形成的。
2、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
总体看来,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是以政府策划为主。但也进行了其它的尝试。在20世纪90年代仿效美国经验,组建了第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十分宽松,亏损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也可以上市。此后,日本OTC(在国外又被称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 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此已成为全球通用的俗称)市场又引入“特别规则的OTC 证券”(Special - rule OTC lssue) 制度。目的在于为有潜力的、能为日本未来新经济做出贡献的新公司提供融资方便。
3、建立健全信用担保制度
日本采用地方担保和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再担保模式。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要依靠全国52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证协会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企业收取0.5%或1%的保证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日常经营开支,此外政府为了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日本政府的两级信用担保体系,极大地增强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能力。
4、实行利率优惠政策,支持在市场种处于竞争劣势的中小企业发展
日本中小企业可以按最低利率在国家专业银行或金融公司获得贷款,可以多借款,也可以延长偿还期限,对小型企业还实行无抵押贷款。而提供无抵押贷款的义务由为中小企业筹资的民间社团承担,而民间社团的放款基金实际完全由国家预算中划拨。同时,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对新事业、新技术振兴及地方中小企业活性化融资,实行利息补助,这主要由都到县政府设有的利息补助制度来进行。
5、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了中小企业的权益
1949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30多个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较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1949年出台的《国民金融公库法》,设立了国民金融公库,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小额贷款;195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196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将原来的中小企业政策进一步系统化,并在此基础上陆续和制订了《中小企业投资扶持股份公司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扶持法》等法规,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现代化和资金筹措规。
实践证明, 这些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现了日本政府对经济工作的慎重态度, 对于促进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的规范发展, 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经营的安全性, 保证其健康平衡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德国
德国有中小企业约33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7%,提供69.7%的就业岗位,产值占全部企业创造的增加值的48.8%,投资占到国民经济总投资额的46%,出口则占德国全部出口的40%。银行在德国的金融体制和企业整合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银行与企业间忠实的关系,使银行信贷始终成为德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统计资料表明,德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约占57%。此外,德国政府还十分注重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上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帮助。
1、政府银行的贷款是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德国复兴、德意志决算银行以及州立的公立银行、信用银行等,主要为那些关系国民经济利益或环境保护、带来雇佣机会以及开发原民主德国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他们的贷款不超过企业投资资金的50%,余下部分由商业银行解决。
2、商业银行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合作伙伴。商业银行主要有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和国民银行等。他们与中小企业客户之间有着传统的忠实关系,避免了银行贷款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储蓄银行在全国各地都有独立的分支机构,它通过网络系统为技术项目进行高水平合理的评估,便于创新企业迅速融资;合作银行在资金上支持中小企业和青年经营者开发些偏远的乡村地区。
3、德政府把减免税收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投资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为了吸引投资者在落后地区投资以便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德国政府规定:在落后地区创立的中小企业,在5年内免交营业税;新建的企业可以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收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盈利用于再投资部分免交财产税。
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全世界也是有名的。如,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企业免征征税。德国将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35万马克,统一后的东德地区营业税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其它的税收优惠还有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对中小企业的开发提供资助;为中小企业承担培训,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等等。(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吴成章魏明欣编辑整理)
美、日、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对我们的启示
通过国际经验分析,美、日、德三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措施和手段虽然各有不同,但是中小企业之所得到长足发展的共同原因是政府在政策层面上的支持和引导,一些政策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借鉴日本的经验,在政策法规的制定上,真正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
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是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标志,但这一法律还存在指导性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所以我国今后尽快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以《促进法》为指导,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来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而且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构筑中应该注意以构筑一个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全方位体系为原则,让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如,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法规就一直不明确,这就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在我省通化就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件,由于法律法规不明确,为中小企业融资开办的“二级半”市场全部取缔,在某种程度上给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可以考虑借鉴日本和德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降低或取消部分中小企业的税收。如降低对年收入3万元(或5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征收18%的所得税。我省年收入在3万元(或5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很多,尤其在欠发达地区。通过国家政策减免这部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可以进一步补充企业内部资本,扩大企业规模,利用自身力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3、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度的低下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而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体系,可以有效减弱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为中小企业扩展各方面融资渠道提供强有力的信用支持。国际经验表明,信用担保机构是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中介组织。这些信用担保机构一般都离不开政府的资金参与。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局既是政府机构,同时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施者。日本的国民金融库等也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当然,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机构应该只是在发展担保业的初期发挥主导作用,随着担保业的发展,逐步由商业性担保机构通过市场方式运作。而商业性担保机构由民间出资,政府给予各种政策、税收等优惠鼓励其发展。
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应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我国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除少数几个省市外,多数地方政府都寄希望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又受制于财力,指望地方政府多出力。只有上海等少数几个省市建立了担保机构,这些担保机构也主要依靠金融机构资金,因此在运行中仍然显得力不从心。所以今后应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中小企业的扶持方向,中央政府应该注重对中小企业统一的政策扶持,而因为各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则应该贯彻多样化原则,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上,可以考虑地方政府出面设立担保行会,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信用担保。
4、鼓励创业投资和风险资本扶持。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发达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块”,为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直接融资渠道的开辟与拓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达国家小企业筹资来源的多元化,鼓励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拓展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以促进筹资来源的多元化。由于我国还没有创业板市场,大量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无法获得金融支持。因此,应鼓励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国门,争取在境外创业板上市融资。另外,目前我国在深交所已经开辟了中小企业板块市场(2004年5月27日正式启动),一批符合条件的成长性中小企业获得了上市融资机会。在这方面,我省中小企业做得还远远不够。(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吴成章魏明欣)
(本期责任编辑 刘锡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