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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8期(总第1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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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6-12-25 10: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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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与BOT投融资模式在中国的变异

编者按:针对我国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的实践,本文从实务角度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的理论和实例的结合,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供领导参阅。

    由于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机场、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以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其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府承担,其投资方式也一直是政府直接投资。但是,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模式出现市场化运作的新情况、新特色,并且出现企业资本甚至私人资本的BOT投资模式在中国变异适用的倾向。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是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设施的建设中,由各类法人或私人等非政府投资主体,以市场方式并服从市场规律进行投资建设的操作方式。研究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以及在投资模式方面对BOT方式的变异适用,在我国当前涉及数万亿元基础设施投资的有效控制和安全运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相对于传统的政府投资的单一模式,采用国际通用的BOT方式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变异适用的规范运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及其基本特点

    2005年4月2日,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主流媒体均报道:浙江和上海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共同作出重大战略决策,为合作开发浙江洋山深水港项目,上海市成立了投资主体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而浙江省也成立浙江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深水港项目中的跨海大桥,还同时成立大桥项目公司。在投融资体制上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监管四分开的创新模式。两地合作以公司方式投资建设一座共长34公里,其中海中长达26公里的跨海大桥,这是目前世界上海洋跨度最长的前所未有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也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对政府直接投资模式的重大突破。

    建国以来,由于机场、桥梁、码头、隧道、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的发展和国计民生的根本利益,所以,各级政府的领导都把这些项目作为任职期间的实事和大事来实施;而且随着各地经济实力的增强,这些项目投资的规模或数量也日益增长,并逐步形成了以国家投资(主要是中央政府)为主、以地方政府投资为补充的体制,这也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资的基本框架。以国内高速公路为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投资体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八五”期间,高速公路总里程从574公里发展到2141公里,平均每年建成300公里。进入“九五”期间,则以每年新建1000公里的速度发展,至1997年末,全国已建成4771公里高速公路。1998年开始,国家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全国公路建设的投资额每年超过500亿元。因此,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各级政府尤其是积极性更高的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所构成的政府投资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投资模式。

    上述政府投资模式,其投资主体决定了运作模式的非市场化,各级政府负责官员往往把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作为自己任职期间的政绩体现,因此,此类建设项目的运作,较多地反映长官意志和行政政绩而不反映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

    但是,近年来由于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相对稳定的回报,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和外资投资的鼓励,在国内的内资企业中,出现了以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公司。这些公司一般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作后盾,有相对充足的资金,往往能够筹集几亿、几十亿人民币的投资量,这是以市场主体而非政府作为主体参与基础设施的投资,该市场主体作为各级政府投资的补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很显然,以公司方式的市场主体以市场方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一般不反映长官意志和行政政绩,而以市场规律为行为准则。

    作为一种投资模式,内资投资的市场方式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内资本地投资。通常是当地政府许可的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公司募集资金,用适合当地具体情况和特点的方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海南省三亚市在90年代初实施的“十路四桥”计划,其基本投资模式是内资本地投资。海南省人大为此专门通过地方法规《海南省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赋予这种投资方式以法律依据。

    另一种是内资异地投资。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异地的国内企业被本地投资者作为募集资金的对象吸收投资;还有一种则是异地国内企业获得当地政府的特许,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国内企业在异地实施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此外,最近还出现了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内资异地合作共同筹集资金的模式,例如,浙江省和上海市合作对深水港以及跨海大桥的投资建设。

上述非政府的企业或私人的投资模式在市场中的运作实践,事实上已经和国际投资基础设施的BOT模式结合,并且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采取了一系列变异模式,这是新的市场运作方式。

所谓BOT,一般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移交过程中,由当地政府特许的、由私营的或非政府的财团投资的、以一定期限的经营盈利作为回报的投资模式。这种模式并非是唯一的,即便在国外,这种模式本身也在不断变化,并出现了BOT前提下的新模式。

    利用各种外资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这也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各地地方政府对此具有更大的积极性。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有较大的规模。以公路建设为例,我国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道路公路协会资金贷款至1997年底已达100亿美元,近几年又从商业资本财团引进70亿美元。外资投资更多、更普遍的方式是私营企业的投资,即BOT方式的投资。结合我国的运作实践,BOT投资方式在我国国内的实际运作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外资方更热衷于采取购买已营建完毕的基础设施,经营一定年限后再转让给当地政府的新方式,即POT(购买-运作-转让)方式来运作。显然,以BOT模式或者BOT变异模式投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其基本特点是以市场方式运作的,只是这种市场化运作更多地涉及外资的投入以及更多地带有国际资本运作的市场特点。

    因此,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的基本特点可归纳为:

    1、项目的投资主体系非政府的市场主体;

    2、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及期限须获得政府的特许权;

    3、投资成本收回及赢利依赖当地政府特许的经营权;

    4、投资的风险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必然带来投资模式的探索和创新,而随着外资的大规模涉足中国的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采用BOT投融资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惯例,也必然会在中国的土地上以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在市场运作中得到创新和发展。

    二、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借鉴BOT模式及其变异适用

    BOT是一种国际通用的主要适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其操作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公司或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少量投资,大量融资),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本身的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在特许期届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

    企业资本或私人资本在介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BOT方式出现了不同的变异模式,如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形式、BTO(建设-转让-经营)形式,BOO(建设-拥有-经营)形式、ROT(整顿-经营-转让)形式、POT(购买-经营-转让)形式等等。

    国内较早正式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1996年的广西来宾电厂建设作为代表。在此前后,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采用类似BOT方式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模式不断发展,为规范其投资行为,各地制订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或规章。例如,为适应本地投资资金匮乏而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的具体情况,海南省于1994年5月,由地方人大出台《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该条例针对海南省实际情况,对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方式以及投资补偿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地方立法对各种大型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资模式以及政府补偿方式的具有探索性的突破。

    为吸引外资加大地方基础设施的投资,1994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BOT投资模式的操作性地方规章《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明确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外方为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延安东路原隧道,投资兴建并经营、管理新隧道(即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的专营权,特许期限30年。此为上海市第一个有关专营基础设施的特许性文件。此后颁布了诸如两桥一隧、奉浦大桥、大场自来水处理厂、沪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桥、延安高架路、内环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等多个专营管理办法。海南和上海等地的不同立法,为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创造了条件。

    以上海市为例,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建造和经营的投融资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面,先后出现不同的情况。

    1、关于投融资项目的施工营建及风险控制。

    上海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经历了参照和变异适用BOT模式的发展阶段;而投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项目的施工营建成为变异适用的两种主要方式:

    第一种是包括施工营建的投资模式:这是一般意义上的BOT模式,也即投融资阶段包括建造、经营和转让三个阶段,其典型案例为前述上海市延安东路复线隧道建设项目。

    第二种是不包括基本建设的投资模式:比如上海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内环线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等项目的投资模式,是BOT(建设、经营和转让)模式变异为POT(购买、经营和转让)模式。即由政府出售已建成的、能够正常运转的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种在项目基本建设完成之后的特许经营的安排,除了每个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外,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有些境外银企等投资者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缺乏估计,认为存在相当的不可预见的潜在风险,于是索性就避免了对此高风险阶段的介入。但是,作为一种外资投资模式,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不包括项目建设的BOT投融资模式的变异适用,表明在市场条件下,BOT投融资的双方在涉及到项目营建本身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也有可以探讨的余地,这本应由市场需求决定。这种适用BOT模式的变异,扩大了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市场的需求决定了BOT模式变异适用的新模式。

    2、关于经营特许权授予方式。

    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特许专营权的获取,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因此,不论以何种BOT方式或类似于BOT方式运作的基础设施,其特许文件的授予或获取,都是投资主体决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关键和前提。

    在上海市,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的授予,先后出现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两种不同形式,这也是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前提下BOT投融资模式变异适用的又一个重要表现。

    第一种是以行政方式授予。上海市对基础设施投资的经营权的特许方式,原先主要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以行政方式授予。1994年以来,上海授予基础设施项目特许文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政府通过立法性文件确立授权关系;(2)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特许关系;(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来确定授权关系。

    通过政府就某特定项目公布立法性文件来特许授权,或者通过具有政府背景的、某一领域主管部门的国有公司出面与项目主办人签订专营合同,政府实行直接监控,该专营合同实质仍是基于行政行为而由政府认可的公司以行政方式授予特许专营权。

    第二种是以市场方式授予。这主要是指在上海出现的以招标方式授予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政府主管部门采用市场竞争方法择优决定特许权的授予者,这是对传统的行政授予方式的重大变化。这种特许权授予方式改变了以往由政府直接授予或通过政府下属公司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方式授予的行政授予方式,给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以更大的变异空间。

建造、经营大型基础设施,以BOT模式在国内的变异方式反映了在市场条件下,投资者把BOT投融资模式的国际惯例与中国的现阶段市场运作实际相结合的发展趋势。在投资主体、建设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式等BOT模式的最关键的操作层面出现的变异和新情况、新特点,这是当前研究BOT投融资模式的突出重点。

(本文作者 论文999  编辑 魏明欣)

 
 
资料:关于BOT
 
   BOT投融资模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工业化的城市化进程中对基础设施规模化、系统化发展的需要,是政府职能与私人机构功能互补的历史产物。它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私人资本的特殊结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从字面上看,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从内容上看,BOT 是一种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BOT 投融资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
  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 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变异模式。(刘锡汞摘自顾长浩、马贝艺《BOT投融资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本期责任编辑 刘锡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