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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1期(总第445期)吉林省服务业新型业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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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4-02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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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服务业新型业态研究 

    

  进入2014,在国内整体经济形势走弱的背景下,我们看到:阿里巴巴十五载耕耘终成中国最大的网络公司,移动互联网服务深入人心,智慧城市建设如火如荼……一场以“云物移大智”(即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智慧城市)为核心的新技术变革正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促进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化、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基础服务业网络化、公共服务业均等化的发展过程中,各种服务业新型业态大量涌现。通过对北京、浙江、江苏等省份的调研与比较,就我省服务业新型业态发展情况进行判断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服务业新型业态的界定和划分标准 

  (一)服务业新型业态的界定 

  服务业新型业态的研究源于荷兰和美国,之后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在《欧洲中小企业观察第六次报告》中正式提出服务业新型业态这一概念。服务业新型业态是指在国际的、一个特定国家或者区域的背景下,对消费者来说是新的或者经过更新的服务,即服务的产生方式发生了改变或者对原先已经存在的服务进行的组合。只要一项服务仍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引入阶段或者成长阶段就可以被认为是服务业新型业态。 

  (二)服务业新型业态的分类标准 

  根据服务业新型业态出现的不同驱动因素,欧盟委员会将其划分为4大类。 

  1.技术因素驱动型。以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为代表,由此形成的服务业新型业态有电子商务、网络供应商、计算机化的高级通信服务和知识密集型服务等。 

  2.经济因素驱动型。因全球化、自营职业的扩散、知识密集型经济、外包服务、灵活的工作制度等,由此形成的服务业新型业态有与创新型企业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服务等。 

  3.社会、人口和文化因素驱动型。双职工家庭的发展、多元文化的社会、日趋老龄化的社会、个性化和空闲时间重要性的提高等,由此形成的服务业新型业态有老年人和婴儿护理服务、环境服务、新型娱乐和旅游服务以及家庭服务等。 

  4.制度因素驱动型。因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环境保护等,由此形成的服务业新型业态有私人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方经济等。 

  二、我省服务业新型业态发展态势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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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全文请与作者联系)

    作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韩东朔 李巍 史春生 陶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