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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1期(总第4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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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16 1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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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我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相应要求,这为我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但从目前看,我省大多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仍然存在诸多制约,金融需求很难得到满足,突出表现在抵押担保物不足,承贷能力弱;厂房、圈舍等生产设施抵押确权难;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金融支持政策落地困难;农业生产的风险控制与保障体系还亟待完善等。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支持我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 

  要紧紧抓住国家政策的机遇期,把支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我省当前农业农村工作一项重点,作为推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一是落实国家支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中央精神,统筹谋划,确定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目标,出台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政策文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引导土地向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流转。对土地流转面积大、期限较长的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应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倾斜,积极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集约化经营,实现保底分红、二次返利获取收益,支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二是加快完善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标准体系。按行业、产业门类、规模分别制定并规范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认定标准,为金融机构及时有效的信贷政策对接提供支持;三是尽快出台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注册登记方法,规范认定标准,使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四是整合信息,建立全覆盖信息登记与监测管理系统。整合农业、畜牧、工商、土地、房产、财政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全面构建包括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土地流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及其效益情况、获得补贴情况等的信息库,为金融机构进行客户筛选质量提供帮助。 

  二、积极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创造条件 

  一是探索建立我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农业设施确权认证制度。由农业、国土、畜牧、房管等部门及时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设施办理相关所有权权属登记证,对厂房、棚舍等地上设施发《所有权证》,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提供法律与政策依据。二是加快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试点进程。引导并促进各地物权融资公司有效增加注册资本,增强物权融资公司可持续运营和发展能力,围绕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探索二手土地经营收益权保证融资模式,以适应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提供有效金融支持。三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与杠杆作用。一方面,进一步发挥我省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的金融杠杆作用,探索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以及与种养大户相关的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他支农资金作担保或作为贴息资金,引导金融信贷投向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强化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规模,面向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对在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另外,探索二次转包地直补资金抵押担保贷款支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具体模式。同时,积极组织我省各涉农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采取具体措施和有效办法,最大程度为我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增加规模,并在监管指标考核上给予优惠政策。 

  三、探索开展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设施与农机具产权抵押担保贷款 

  借鉴陕西杨凌示范区经验和做法,针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推进我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设施与农机具产权抵押担保融资方式创新。(杨凌是全国首家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2010年,示范区金融办以“农村资产确权为基础、设立试点风险补偿金为保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相配套”的形式,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采取先试点示范再逐渐推广的方式进行。一是由省政府组织金融办、农委、畜牧、土地、财政、工商、银监会、人行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全面组织、协调、推进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设施抵押担保融资方式创新工作。二是研究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性文件。明确工作思路,细化具体抵押操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相关部门对大户贷款资质进行初审并发放《所有权证》,进行评估及抵押认证。四是建立农业生产设施与农机具产权交易平台。组织开展生产设施与农机具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促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既解除银信部门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降低银信部门的信贷风险,又能有效解决固定设施产权抵押权的实现问题。五是设立风险资金,为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有效后续管理和风险控制提供政策性保障。 

  四、开展农业生产设施、农机具融资租赁 

  我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资金短缺主要体现为结构性短缺。相比普通农户,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机械化、设施化程度更高,但在购买农机和建设生产设施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使大户极易陷入结构性资金匮乏的窘境。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时效性强,如果解决不了经营性资金,往往错过农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每年只用一少部分积累作为租金即可获得农机、设施使用权,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资金因引进设备而周转“僵化”问题。因此,建议我省探索组建农业融资租赁公司,或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同时积极引进域外大型金融租赁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并针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结构性资金不足问题。 

  五、建立农业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农业信贷保险制度。开展针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业务,建立政策性保费比例补偿机制,从农业保险补偿准备资金中按比例给予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保费补贴,化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二是争取国家保监会在我省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目前,为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监会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相关工作,并积极协调相关部委推动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多层次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我省作为农业大省国家的粮食主产区,针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以共保、再保险等模式为主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意义重大,因此,我省可向国家申请提高中央财政对我省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同时,以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为依托,积极向国家申请将我省作为国家农业巨灾保险的试点省份。三是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积极结合国家建立多层次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我省农业保险补偿准备资金制度,提高应急处置、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扩大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保险范围和品种,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标准和额度,提高财政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