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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4期(总第3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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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14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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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通化市养老事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严峻,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推动我省养老事业的发展,我们就通化市养老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 

  一、通化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总体情况 

  截止2011年末,通化市区共有户籍人口447635人,其中60岁以上老龄人口71880人,占市区总人口的16%。按照联合国标准10%的规定,通化市早在2001年就已开始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通化市区现有城乡社会养老机构66所,其中公办9所,民办57所,收养社会老人1708人,其中公办收养老人512人,民办收养老人1196人。公办养老机构年供养标准3000元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月收费标准600-1000元。城乡社会养老机构总建筑面积13.26万平方米,平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公办养老机构相对规模大、服务条件好,民办养老机构规模小,多是居民住房改建而成,服务标准不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2512张,其中公办床位849张,民办床位1663张。养老服务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图书室、阅览室、健身室、娱乐室等等。在通化市各级政府的努力下,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养老的基本需求。 

  在享受养老服务政策保障上,目前公办养老机构城市社会福利院和农村福利服务中心,主要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其养老规划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收养老人是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民办养老机构主要依靠个人和社会组织兴办,主要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有关政策。在养老方式上,目前市区90%的老人选择家庭养老,7%左右的老人在社区养老,3%左右的老人在机构养老。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上,市区拥有养老从业人员324人,其中公办100人,民办224人。公办机构的养老管理人员主要是从乡镇分流出的干部或乡镇民政助理兼任,服务人员则来源于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是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而服务人员则是雇用的社会人员。按照吉林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每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7人,平均服务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的比例要求,通化市每名养老服务人员平均服务的总数为5人左右,基本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二、养老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养老服务未充分发挥作用。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覆盖面小,建成后由于没有资金和房屋,社区日间照料间只能挤占社区办公用房,照料间使用面积小,同时也缺乏运营经费和运营人员,只靠社区干部和志愿者难以更好地承担为老服务的需求。缺乏相关对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紧急援助、社区服务等养老服务的制度和标准。 

  (二)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不高。目前,市区城乡社会养老机构普遍设施简陋,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大部分室内硬件设施建设的数量、质量还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又缺少养老专业护理人员,服务水平低下,只能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对与养老有关的精神慰藉、医疗康复、特殊护理等方面得不到有效开展,无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公办养老机构虽然享受财政拨款,但是对于集中供养五保人员每人每年2700元的保障标准已经十年没有增长,而且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工资、水电、取暖等管理经费还要挤占一部分资金,这直接影响了集中供养人员的生活质量。 

  (三)养老服务管理不规范。对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社会养老机构在规范管理上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基本卫生不合格、内部管理较混乱、服务设施不达标、安全管理隐患多等在部分养老机构当中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无证经营的非法养老机构,尽管民政部门每年结合养老机构清理整顿活动进行了查处、撤销和取缔,但结果收效甚微。由于民政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强制性处罚,下达的取缔整改通知书又不具备强有力的执行力,一些养老机构低标准收费在社会上有较为广泛的需求,为非法养老机构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如强制清理,将引发社会矛盾,清理根除有一定难度。 

      (四)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目前各级各部门出台了一些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定,但这些优惠政策对扶持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要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对社会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按当地优惠价格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等等,这些政策规定都不具有强制性,因而在实际中很难执行。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大力度建设和改造托老所、老年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功能齐全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根据不同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采取不同层次的照料形式。切实发挥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出台日间照料中心运行规范条例,从管理、收费、服务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便于操作、管理、检查、监督。适当提高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服务水平。 

  (二)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当前民办养老机构管理难、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非法经营问题,需要加大清查和整治力度。我省虽然出台了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但各部门职责还不够明确,管理力度不强,一些民办养老机构非法经营,存在诸多隐患,建议进一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监管力度,协调公安、消防、卫生、工商、安监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非法民办养老机构予以取缔,以保证养老机构规范、安全、有序发展。     

  (三)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加强养老队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对养老从业人员培训一次,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实现持证上岗。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四)全面推进各项优待政策落实。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更强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社会融资、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参与社会养老工作。加大部门统筹力度,全面推进各项养老优待政策落实,组织开展落实养老优待政策的执法检查活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各单位、各部门为老服务优待政策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