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和完善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王林科 扈先勤
我省农村经过近30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运行,总体上看,前10年,生产力水平快速上升,中间10年平稳上升,近些年处于徘徊状态。按照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必然需要新的生产关系来适应新的生产力的要求。按照小平同志“两个飞跃”理论思想,农民通过分散经营完成一定的原始积累,生产力水平提高后,为实现规模经营,必然向合作经营方向发展。为此,一些农民自发组织起来,走向合作,兴办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合作社等形式,对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以及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等都起到积极作用,我们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但目前,我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比较缓慢,数量不多,内部机制不健全,经营制度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完善,多数都属于松散型的农民群众性组织,缺乏发展的生命力,同现代的经营制度有很大差距。
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和性质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的形式和合作的内容上定义,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从事同类或多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加快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提高社会地位,为在市场经济中保护自身利益,在资金、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技术组织,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我国这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经济理论问题。目前学术界观点尚未统一,国家也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我们研讨认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属于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它不等同于集体经济,因为经典的集体经济概念,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除土地集体所有以外的其它生产资料都属个人私有,而且生产计划、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都自行决定,不受各级政府限制。
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从组织行为上看,是农民自发自主自愿组成,不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是自下而上的民间行为,不是强迫命令生拉硬拽组成的;第二,从经营行为上看,是农民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决策、自我发展的经营模式,不是国家包办,不是集体出资;第三,从组织形式上看,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有生产性合作组织,有技术性合作组织,有消费性的合作组织,有信用性的合作组织,有营销性合作组织等;第四,从利益分配上看,是以互惠互利为前提,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股份制合作组织是按股分红。
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新的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形式,能够加速农民确立完整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中掌握主动权,获取更大的规模经济效益。通过合作,把小型分散的生产、加工、营销的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归纳起来,这种新型合作组织的重大意义主要在于能够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改变农民自身的弱势地位。
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新的农村生产关系适应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农业生产力水平得到飞速提升。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民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金积累不断丰富,经营领域不断拓宽,继续按照原来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不能扩大再生产,生产力水平不能继续提升,农民不能持续增加收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生产力是第一要务,没有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其它发展都是虚假发展,都是没有基础的发展,没有生命力的发展。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就是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通过合作,整合各种生产要素,提升生产力水平,这是一种全新的合作,现代化的合作,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自然过渡,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对完成农业现代化,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建设农村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2、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改变农民弱势地位,实现市场公平竞争地位的有效选择
通过合作带来规模效应。农民为摆脱市场经济条件下遇到的各种困境,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一些富有远见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能人,率先带领农民组织专业性的合作组织,使产业形成一定的规模,提高产业化水平。有了规模,产品数量多了,就有了市场,价格也随之上升,解决了增产不增收问题。
通过合作规避市场风险。分散经营的农民人单力薄,经常遇到难以规避的市场风险。遇到天灾人祸,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难以进行生产再生产,导致贫困。遇到技术难题不知所措。进入市场不知价格高低,经常上当受骗。自产自营增加销售成本,降低经济效益。封闭经营,生产不会决策,市场信息不灵,生产经营盲目从众,彼此模仿,导致多时都多,少时都少,经常增产增收。合作经营方便科学技术的应用,市场谈判地位明显提高,市场信息能够快速掌握,实现互助。
通过合作带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小户之间合作,变成大户,打破家庭的界限,打破村屯的地域界限,合作领域逐渐扩展,合作范围的逐渐扩大,实现劳动力、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联合。实现专业化分工,有从事生产的、有从事运输的、有从事销售的,产业链条不断延长,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
三、国内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有150多年,政府对合作组织的发展都给予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多数国家都有相关的合作社法律体系。美国、加拿大、法国、印度等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合作社法,日本、德国赋予合作社专门的法人地位,对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给予普遍扶持,如税收、资金和信贷等。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地位很高,作用很大。如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全美农产品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中,牛奶占50%以上,粮油75%,猪肉89%。日本,农产品市场大部份由农协控制,米面占95%,水果占80%,瑞典,合作社产品市场占有率,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提供化肥92%,农药70%,农机47%。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即专业型的、综合型的,联合型的合作组织。专业型合作组织的主要特点就是以某一种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的合作社,像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等,这类合作组织法国等欧盟国家较多。综合型合作组织的主要特点就是能够开展综合服务,如农业经营指导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和资金信用服务等,日本的农协比较典型。联合型合作组织的重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联合,美国这类合作社比较发达。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从80年代初中期开始有初级形式,发展最好时期是90年代初期和中期。据有关资料显示,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达47万个,从业人员433、97万,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农业科技进步的加快,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专业联合体、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等合作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快速发展,不仅数量上越来越多,而且规模上也在扩大。90年代初期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最为活跃时期,从农业部的统计就可以看出,1990年,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联合组织有123.1万个,其中生产经营型74万个,占60%,服务型41.4万个,占33、6%,专业技术协会7、7万个,占6、3%。90年代后期发展速度放缓,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才发展到140万能,10年间只增加了16、9万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全国各省也很不平衡,发展较好的山东和河北两省,1999年底,数量分别达28万个和23万个,占全国1/3以上。
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
我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同发达省份相比发展较慢,据调查推算,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不超过1万个。据部门统计,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协会、学会4700多个,发展较好的农业合作社有1200多个,各级农村经纪人协会800多个,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895个。加入种类学会、协会和合作社的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0%左右。
我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1、农民方面,主要是农民合作意识不强。合作意识不强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伤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大多数农民对合作持不信任态度,害怕再受损失,不敢轻易参与合作,农民有“谈合变色”之感觉;二是近些年的一些不正规的合作,尤其是有些乡村组织的农村合作组织,一些干部为利是图,不是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而是从中获取好处,伤农害农时有发生,影响最不好的就是近些年,政府推动的农业产业化中扶持的龙头企业,由于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对农民利益的剥夺,加深了农民对合作的不信任,农民对这种官办合作组织和政府推动的合作组织很不感兴趣;三是多数农民对新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的作用和性质认识模糊,把这种合作经济等同于集体经济,缺少合作经济的知识,对国外的合作经济的方式、合作内容和获取的好处不知道;四是有一些合作组织,由于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效果不好而解体,农民认为白费功夫。
2、政策方面,缺少适宜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扶持。目前,我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论是从法律上,社会上,还是从理论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即不是企业,也不是社团,法律没有赋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主体地位,即没有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扶持,也没有合理的融资资格,很难开展经济活动。
3、宣传方面,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宣传和示范作用不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我国农村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还是个新生事物,广大农民虽有需求,但缺乏认识和行动能力,需要各级政府涉农部门给予必要的引导帮助和扶持,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宣传,提高农民的认知程度,并且选择素质较高的农民兴办的合作组织进行试点示范,对一些具有合作愿望的骨干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这些方面工作没能真正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
目前,我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以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形式居多,综合型合作经济组织很少。并且多为松散型合作组织,紧密型的较少,股份制型的更少。从分类上看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合作内容分类,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1)技术型。主要是以互相研究和引进各种农业生产技术为主的合作组织,如各种学会、研究会和协会等组织。(2)经济型。主要是以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为主的合作组织,如各种产业合作社,金融合作社、合作联合社等。(3)流通型。主要是以产品销售、生产和生活资料购销等为主的合作组织。如各种经纪人协会等。(4)公益型。主要是解决自身生活福利为主的合作组织.如消费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医疗合作社和捐资助学合作社等。(5)综合型。这是比较大型的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内部有生产、加工和销售以及技术服务等多种项目。
2、按合作的紧密程度分类,可分为三种类型:(1)松散合作型。是指在某个产业某项经济活动某个环节或一事一议的合作,能合作得来就合作一段时间,不能合作就解散,这种合作没有完整的规则和章程,属于短期合作形为。(2)紧密合作型。包括普通合作型和股份制合作型两种。这两种都应具备完整的合作章程,利益关系明确,具有长期合作形为,不同点在于后者吸收了现代经济手段,采取资本股份化,以资本作为股份为基础进行收益分配。
五、加快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尽快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以来,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资料表明,在亚州只有我国和朝鲜没有为农村合作组织立法,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什么性质不明确,管理上也很不规范,有民政登记的,有工商注册的,也有科协和农业管理部门审批的,但大多数不登记不注册。这样不但限制了对外经营活动,限制了融资,只能在村屯属地开展生产性活动,只能靠自身积累发展,而且必然成为松散型的民间组织,不能壮大长久发展。实践证明,不论什么组织,都要有完善的规则和制度,尤其是经济组织,能否获得生存和发展,其组织内部要有完善的制度安排,而且要与取得经济效益的外部环境相融合,融合程度越好越有生命力。建议省人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确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赋予合作组织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产业协调等职能。
2、各级政府部门要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优惠政策,促进健康发展
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民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资金、物资、税收、技术、项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文化技术水平和市场知识缺乏,兴办合作经济组织经验不足,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特别是兴办合作组织的活动资金,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银行给予贷款。对合作组织提出的成熟项目,通过专家论证可行,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要给予立项。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农业技术管理部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应经常主动上门进行服务。对合作组织自产的农产品要开通绿色通道,少收或不收税费。
3、加强宣传培训和试点示范,让农民体验合作带来的好处和优势
目前,我省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严重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在发指导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方面,政府不包办,并不是与政府无关,相反是政府的大事,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大力宣传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和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合作经济抵抗风险实现多赢的有效做法,宣传国内外成熟的经验,兴办基本知识讲座,办班培训,解决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足问题。同时,要积极培育领办合作经济组织的懂技术会管理的带头人,鼓励人创办试点示范合作组织,在启动阶段,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在运行过程中,对其内部制度和经营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性指导,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操作问题,使其健康发展,具有成功的示范作用。对办的好的合作组织,要多帮助总结经验,给予更多的支持,便其不断壮大,达到建一个合作组织,就要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农民的示范效果。
4、引导农民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方向发展
从经济组织发展形式看,我们经过了国有、集体所有和个体私营等形式。前两种形式在多数领域都告之失败,后者也很难壮大,尤其是家族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是股份合作制。我们现在发展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集体领办,属于半官半民性质,领导说了算,下级服从上级,群众服从干部,久而久之,成为旧集体制的翻版,农民不会参与。另外一些属于合伙合作性质,一事一议,一项一办,一次一分红,松散运行,最后还以解散告之。最能经得起考验的方式,就是股份合作制,这种制度内部民主,产权清晰,分配公平,可以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也可以技术和资金入股,也可以项目和管理能力入股。
5、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部门要为农民兴办合作经济创造宽松政策环境,把农民作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鼓励农民兴办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兴办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实行民主管理,坚持自愿合作性,由农民自愿加入,绝不允许强迫或诱惑加入,在巩固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坚持边发展、边指导、边规范的原则,坚持农民“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和“民建、民管、民受益”原则,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逐步达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责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合作社、农民协会,也可以是股份合作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什么组织形式都可以。农民不仅可以在社区范围内自主合作,也可以突破原来行政区域范围自主联合,还可以同时加入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办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是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发展生产需要和农民的觉悟程度,不能一哄而起,也不能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