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心概况 | 最新动态 | 研究成果 | 国际交流 | 出版刊物 | 信息服务 | 专家咨询委 | 农村固定观察点 | 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

关于扩大市辖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建议
     
 

关于扩大市辖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建议

戴选国、侯玲

我省通过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变革,激发了县域经济的活力,对实现县域突破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受县(市)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影响,我省的市辖区也纷纷提出改革现行城市管理体制,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迫切要求要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通过调查研究,对扩大市辖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扩大中心城市所辖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要在省辖市的领导下,由市里统一规划部署。市区和县(市)不一样,县(市)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而市区是中心城市的组成部分,行政功能主要依附于市,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经济社会事业管理方面实行省对县(市)的管理体制以后,省辖市的管理重点将主要放在所辖的市区。所以,扩大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在扩大中心城市管理权限基础上,由省辖市向所辖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直接放权给省辖市,再由省辖市给所辖市区下放管理权限。

2、只辖一个市区的省辖市,应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家的规定重点进行机构调整,解决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问题。由于城市规模较小,可试行“市区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绩效。并且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一市二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增强中心城市的承载能力。

3中心城市所辖市区,可享有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大型或特大型中心城市,可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市(州)一级的管理权限下放到所辖市区。

4、区的财政体制仍然直接对市,市直接对省,省不能直接对区,省辖市可根据扩大所辖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际要求,在市与区的财政分配内进行适当调整,以增强所辖区对经济社会的管理权限功能。可根据上海等市的做法深化“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财权、事权同步下沉,促进市区经济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在财权划分上,改变过去“区属企业区里征管、市属企业市里征管”模式,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地方税分享,特定大企业集中征管”的财政新体制。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下移多少事权,就下放多少财力,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建立“职责明晰、财事对称、保障有力”的支出运行机制。打破现行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市区收入范围的方法,按税收属地征管的原则厘清各区收入范围,依据市区承担事权及两级即得财力确定市区分享比例。将重点企业的税收单列由市征管,有利于全市统筹平衡。此外,其他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划给企业所在市区征管。建立“财源共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调发展”的财源生成、生长新机制,推动市域内产业结构的重组和优化。充分调动市区管理社会经济的积极性,鼓励有序竞争、错位发展,保障和增强对中心城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宏观调控能力。

5、根据我工业资源较为富集的优势,重点扩大市区发展都市工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适应现代制造业分单元、模块化、组装式的生产特点,必须变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而全”的生产方式。要在我省大项目、大企业基础上,大力发展中小型零部件工业和相关配套产业,尤其是要加快发展民营中小企业,最大限度的发展产业群、企业群,实行以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中小型零部件产业与相关配套产业为基础的集群化生产方式,实现最大限度的获取外部规模效益。为加快生产方式的变革,促进城区工业的发展,提高我省城市经济竞争力,要重点下放搞活城区工业、发展中小企业和相关配套产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激发城区的活力。省辖市向市区下放中小企业管理权限和扩大对中小企业税收的比例分成,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由市区征收2%的工商管理费,免除其他所有税费。

6、省、市、区垂直管理部门原则上实行双重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土地、技术监督、交警等驻区职能部门,原则上实行市区双重管理,对这些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使用可由市里提名,征得市区党委同意,由同级市区人大任命,这些政府职能部门不仅要向上级主管机关负责,而且要向市区政府负责,在市区人大述职。这些政府部门的经费由上一级财政转移支付给所属市区财政。经由市区财政向这些政府部门足额拨付,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当增加这些政府部门的经费。

7、市(州)对居民和社区的管理权限应全部下放到市区。居民的户籍、身份、准入和低保,社区的建设规划,项目审批、企业注册、税费征管等全部下放到市区管理,社区服务业的营业税全部留给市区。

8、省对县实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后,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管理体制的变化,对城区的工作方式做进一步调整,重点放在为中心城市发展提供服务上。在管理权限上,城区发展原则上应当由所辖的省辖市直接统管,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不直接抓城区工作。市辖区的发展规划,也由中心城市统一安排管理和下放中心城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如何下放给城区,省只对省辖市提出宏观指导性意见,不做具体规定。这样做符合市区分权、分级管理的管理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的调动市(州)积极性。    
(发布人:新宇)
 
     
 
 
  来  源:
发布时间:2006-12-05 14:25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新宇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主办: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电话:0431-2766211 邮编:130051 E_MAIL:fzzx_xxc@MAIL.JL.GOV.CN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 技术支持